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_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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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教[2011]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
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全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3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以下几种学生优先考虑为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孤残学生、革命烈士子女。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
期发放。
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中途退学的受助学生要及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变更相关资助信息资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县财政和教育
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等实际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到各普通高中学校。
第八条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本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攸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表2),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印章后,报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同时报送电子(Excel)表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审批。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审批的学生名单,迅速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方案,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同时,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受助学生储蓄卡号、资金发放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