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_宁波工程学院教务处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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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颁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2007]17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二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无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认真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我校在籍贫困生;

(七)获校级以上荣誉的优先。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学院、学校层层评选产生的原则,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成立院、校两级评审委员会。

(二)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确定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额度对本学院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全院适当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给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校在接到省财政厅(局)划拨的资金后,由学生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条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助学金;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追回助学金。各学院应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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