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咸阳_采矿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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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公开拍卖竞买,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面
积平方米,采砂厚刀豆文秘助手的国有砂矿资源采矿权有偿拍卖出让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月,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算。
第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如需转让采矿权,应当符
合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并经依法批准。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7日内乙方须
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拍卖金额,共计-1-
抵作拍卖金额。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满或提前开采完矿产资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对矿场土地组织复垦,必须经甲方验收通过。
第七条乙方在向甲方交纳全部采矿权拍卖金后,领依照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缴纳全部矿产资源费,取得采矿权。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 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矿区范围和规定采砂深度内取砂,并有责任保护界桩,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和依法处罚,擅自移动界桩或超越界桩采砂的,每个界桩处罚3000元,并没收乙方非法所得。
第十条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废水、废气、废砂、废石,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就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矿区范围内及附近电力、交通、水利等设施安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整顿。如果因乙方生产或者不及时复垦土地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民的生命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在采矿权出让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自然遗迹和文物古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合法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但因国家建设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并按乙方开采剩余全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返还拍卖金。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采矿权。乙方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甲方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为了保护耕地,要及时平整、复垦土地。要将开采后的土地和老河道的沙坑一起复耕。复耕面积
达到亩。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