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_内蒙古大学在校生证明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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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按照学院人数28%的比例评选。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确定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标准,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一等受助学生占受助名额的1/3,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中的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八条二等受助学生占受助名额的1/3,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中的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九条 三等受助学生占受助名额的1/3,符合第五条申请标准的均可以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领

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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