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_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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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试

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 50016、GB12130、GB50222、GA503、GA 654和JGJ 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学校 school 根据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有组织、有领导地对青少年或成年人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包括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等。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special training for fire protection 1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3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claification for combustibility of decoration materials.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材料,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材料,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学校宜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1.2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设置消防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完善消防电子档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4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含上级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履行其对所辖学校的监督管理责任,为学校的消防工作业务经费提供保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4.1.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时,应当与其他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4.2 消防安全责任人4.2.1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2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消防工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者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2.3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完善、组织实施与本部门(科室)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b)根据本部门(科室)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d)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e)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g)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以上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学校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4.6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供电,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的启闭状态;

c)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做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修记录。4.7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学校教职员工中以不低于8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4.8 教职员工和学生

4.8.1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熟知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d)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扑救火灾。

e)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4.8.2 高等院校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火灾情况下的自救逃生方法; b)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 一般规定

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5.2 消防安全制度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内容。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5.2.8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物品登记、管理人员资格、使用储存要求、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火种管理、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5.2.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5.2.11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内容。5.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5.2.13 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5.3 操作规程

学校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包括: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6 场所设置要求 6.1 一般规定

学校内校舍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高等院校的礼堂、餐厅、体育馆等场所不同于一般校舍,其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内装修材料等有特定要求,应满足国家或本市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6.2 安全疏散 6.2.1 安全出口

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7 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m的门;

单层学校建筑,当面积不超过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建筑,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500 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6.2.2 疏散宽度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6.2.3 疏散楼梯间

6.2.3.1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设置在超过5层的民用公共建筑内;

b)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 c)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6.2.3.2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b)设置在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内。

6.2.3.3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设置弹簧门。6.2.4 其他要求

6.2.4.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6.2.4.2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台阶。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学校地下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的公共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6.3.3 高层民用建筑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建筑,顶棚、墙面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建筑; b)体积超过5000m3 的图书馆、书库; c)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b)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 的地下建筑内;c)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b)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6.4.3.2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4.4.1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6.4.5 疏散指示标志

6.4.5.1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疏散走道。

6.4.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6.4.6 气体灭火系统

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或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6.4.7 灭火器

6.4.7.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类,下同)、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灭火器;

f)扑救D类(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商解决。6.4.7.2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6.4.7.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建设工程管理 7.1.1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7.1.1.1 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7.1.1.2 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11 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1.1.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测试,并取得测试合格的报告。检测单位应当按照DB32/186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方法实施测试,出具测试报告。7.1.2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7.1.2.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7.1.2.2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2.3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施灭火器材配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动用明火、应急处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防火安全措施。

7.2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学校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要求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f)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J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3.3 电气防火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a)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b)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c)学校放假等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d)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7.4 用火管理

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一般实行三级动火审批,一级动火为特别重要场所和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人化工、油气库等场所,二级动火为比较重要的场所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三级动火为一般场所;

b)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在批准的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 c)动火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周围及焊渣、熔珠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准备好灭火器材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d)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e)在化工场所、油气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对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清洗、防爆检测、取样化验,并采用惰性气体、注水置换等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7.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学校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b)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c)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d)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e)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7.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建筑中的安全疏散设施是保障人员在火灾条件下进行安全疏散的重要设施,学校应落实13 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c)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电磁门吸、电子释放器等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

d)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应设置推闩式外开门。非正常出入的、具有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共疏散门应采用安全逃生门锁;

e)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f)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7.7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7.7.1一般规定

7.7.1.1学校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7.7.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专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实施。

7.7.1.3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照GA 503的要求执行,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7.7.1.4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学校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7.1.5学校指定的责任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巡查、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责任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维修,并落实维修期间的防火措施。7.7.2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7.7.2.1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7.7.2.2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7.7.2.3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7.7.2.4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7.2.5正常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7.7.2.6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联网设备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的范围,确保FAS的正常运行。7.7.3 灭火器的管理要求

7.7.3.1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7.3.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7.7.3.3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7.7.4 消火栓系统的管理

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消防水源供水正常,室内、外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报警功能、联动控制功能等运行正常; e)集中控制器、区域控制器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7.7 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要求,其检查与设置应符合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7.8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7.8.1 一般规定

7.8.1.1 学校应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8.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7.8.2 学校实验室 7.8.2.1 化学实验室

7.8.2.1.1化学实验室应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7.8.2.1.2实验室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置挡风措施,室风一面应设防护罩。

7.8.2.1.3实验室的通风橱(毒气柜)宜采用不燃材料,橱内设备的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应设于橱外。

7.8.2.1.4在实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化学实验室,应按相关规范在实验室墙面与地面、顶棚交汇处分别设置可靠的送、排风系统。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和送、排风系统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应达到防爆要求。

7.8.2.1.5在实验中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以油为燃料的实验室要经常检查油路是否漏油,回路管中油温不应超过65℃。油管、油箱或油罐应设置的导除静电装置。实验过程中要有人值守,对于危险性大的操作,应有可靠的灭火准备。7.8.2.1.6化学药品室仅限存放普通药品。各种试剂和药品应贴上标签置于玻璃橱柜内,需要避光保存的试剂和药品,可置于木柜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试剂和药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实验室使用时按规定程序领取,实验结束后立即按规定清除,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实验台上严禁摆放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7.8.2.1.7在实验室教师演示台一侧的水池上应设置事故急救冲洗喷嘴,并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石棉布和沙箱等器材。

7.8.2.1.8实验室内使用的电炉应放置在安全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电炉的电源线应当采用电缆线。

7.8.2.1.9在实验楼的适当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消防水带、水枪。7.8.2.2物理实验室

7.8.2.2.1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应放在专人管理的确定位置,电烙铁使用以后必须置于不燃支架上。

7.8.2.2.2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也必须设在不燃的基础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7.8.2.2.3实验桌(台)上应设置固定电源插座,将各种电源直接配送至实验桌(台),使用方便安全。教室的实验演示台装设的各种电源,高压、稳压装置以及各种测试仪表与学生实验桌(台)之间的线路应穿管敷设,不得临时乱拉电线。7.8.2.2.4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应超过额定的用电负荷。

7.8.2.2.5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修,并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应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7.8.3 学生宿舍

7.8.3.1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每年新入学的学生必须和校方签订《防火安全承诺书》等约束性文件。

7.8.3.2 学生宿舍应指定专人从严管理,加强巡查,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

7.8.3.3 学生宿舍内应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敷设,不得擅自增设电气线路。

7.8.3.4 学生宿舍的供电应采取漏电保护和用电限流措施,确保用电安全。不宜采取夜间断电措施。

7.8.3.5 学校应确保宿舍楼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应将宿舍楼的安全出口上锁,不得在疏散走17 道或疏散楼梯内设置铁栅栏等分隔措施。学生宿舍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

7.8.3.6学生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层,不宜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8.3.7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宿舍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宜配备采用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和手电筒等照明工具。使用蚊香或其他驱蚊设备,应定点、定人使用。夜间应落实专人不间断巡视。7.8.4 图书馆

7.8.4.1 学校应当制定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书馆防火安全。

7.8.4.2 图书馆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管理,馆内开放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确保各项制定的严格执行。每天闭馆前,应对书库、阅览室等部位进行防火检查,清除遗留火种,切断电源。

7.8.4.3 图书馆内严禁吸烟,严禁将火种带入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馆内。图书馆内进行熏蒸杀虫时,应在技术人员的具体指导下,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7.8.4.4 图书馆开放期间,严禁动用明火。其他时间,因维修需要动用明火时,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现场设置灭火器材,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7.8.4.5 图书馆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电器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进行敷设,不得擅自增设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

7.8.4.6 应保证图书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封堵通道和安全出口,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7.8.5 电化教室

7.8.5.1电化教室中的防火重点是演播室、维修间、电影放映室、各磁带仓库等。7.8.5.2演播室的防火要求

7.8.5.2.1演播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室内的装饰材料吸声材料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7.8.5.2.2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灯具前方与可燃物距离应大于1m,侧后方与可燃物距离应大于0.5m,或者在它们之间用石棉布,耐火隔热材料等隔开,聚光灯、碘钨灯前面使用的彩光纸必须是难燃型的;在灯具下面应加设金属纱网或石英玻璃、纤维玻璃等进行保护。

7.8.5.2.3电线要有套管,电源线安装在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敷设,活动式灯具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电缆线,灯尾线靠近灯具300mm处应使用耐高温线或加套瓷管保护。7.8.5.2.4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演播实验,应在演播室以外进行录制。

7.8.5.2.5在演播室内铺设的地毯,应采用阻燃型和能够导除静电的地毯。在铺有羊毛地毯的房间内禁止使用强酸强碱物品。

7.8.5.2.6应确保演播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封堵通道和安全出口,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7.8.5.3维修间防火要求

7.8.5.3.1检修设备使用电烙铁时,应设有放置电烙铁的金属架,架下应敷有石棉板,其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和物品。工作完毕后必须立即切断电烙铁的电源。

7.8.5.3.2清洗擦拭录音机磁头和电路板使用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时,周围应严禁火源。易燃液体的存量不应超过500mL,并应存放在金属柜内,使用时应分装在小瓶内。7.8.5.4磁带仓库防火要求 7.8.5.4.1磁带须存放于金属柜中。

7.8.5.4.2磁带仓库内应加强通风和温度控制,以防止磁带受潮。

7.8.5.4.3磁带仓库内设置的电气线路和灯具,应与磁带的可燃包装箱保持安全距离;电线应穿管敷设。7.8.6 锅炉房

7.8.6.1 锅炉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浴室、教室、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油锅炉房、日用油箱、油泵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必须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燃气锅炉房的燃气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

7.8.6.2 应确保锅炉房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爆泄压措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8.6.3锅炉投运前应对锅炉本体、辅机、燃烧设备、控制与保护装置、管道系统以及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保护装置与连锁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安全。

7.8.6.4锅炉点火前,应进行机械通风将炉膛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排出炉外,机械通风时间为5~10min;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7.8.6.5在用锅炉应每年应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内、外部检验同在一年内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7.8.6.6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禁止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19 材及废油毡等物品。不得在锅炉本体和蒸汽管道上烧烤物品。7.8.6.7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操作;

7.8.6.8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7.8.6.9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由值班人员查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防火巡查和检查

8.1 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8.2 防火巡查 8.2.1 巡查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巡查。8.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8.3 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应当组织一次。8.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8.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学校教学期间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开学前一月内必须开展单项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并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按规定填写记录并备案。9 火灾隐患整改 9.1 整改责任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为火灾隐患的整改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保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9.2 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b)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f)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其它可以应当立即改正的行为。9.3 立即停止危险部位使用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立即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制定改正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a)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b)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c)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d)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e)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9.4、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9.5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10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0.1 教育行政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标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并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10.2 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0.2.1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b)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集中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c)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d)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e)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f)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10.2.2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

10.2.3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10.2.4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10.2.5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10.2.6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10.2.7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10.3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0.3.1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范围: a)消防安全责任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d)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e)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10.3.2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10.3.4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扑救火灾的方法、火场逃生的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10.3.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1.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的疏散,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11.2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学校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其他必要的组织。11.3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我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c)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d)通讯联络程序要点: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e)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f)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调查。11.4 演练的实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结束,应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 学校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12.2 火灾发生后,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12.3 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12.4 火灾发生后,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火灾肇事者本人和全校师生。13 消防档案 13.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25 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他学校应当将本学校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13.2 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c)相关委托、租赁经营合同

d)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e)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f)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g)志愿者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h)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i)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j)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b)消防安全例会记录及其决议;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f)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见人员、内容等;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j)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13.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损。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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