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监管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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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长食药稽字〔2011〕第号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河豚鱼的通知

市直各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文,“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加工,制作食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确保我市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河豚鱼是一种有毒动物,其体表和内脏含有有害物质“河豚毒素”,人食用后可直接危及食用者的生命安全。故要求市直各餐饮服务单位,从接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宣传河豚鱼的妙用和美味佳肴。

二、三、要求市直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禁止采购和加工制作河豚鱼。市直各餐饮服务单位,要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经营河豚鱼者,要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46)。

四、我们稽查大队,从下发通知之日起,将组织人员力量,在市直

管辖的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禁止采购、加工制作河豚鱼专项整治行动。一旦发现有经营河豚鱼者,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没收其经营的河豚鱼食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河豚鱼监管 处罚 通知

呈报:长治市政府张保市长曹惠斌副市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李成瑞局长贺晋龙副局长

抄送; 市餐饮服务监管科

发至: 市直各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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