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奖助学金评定细则_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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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11级法学1班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以及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以及为确保本班奖助学金评定公正、公平、公开及结合我班实际特制定本班奖助学金评定细则。本评定细则与班级综合测评直接挂钩,旨在从制度层次规范班级成员的行为。引导其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实现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向心力的目标。同时以奖助学金之形式鼓励全班同学奋发前进,争先创优,为班级的荣誉而不懈努力!
现将评定细则叙述如下:
1.一个月内早操,以及晚自习迟到、请假3次者在综合测评之最终分中扣1分;
2.无故早退、旷课者,每退、旷一节在综合测评之最终分中扣1分;
3.学校、院系的重要活动无故缺席者,每缺一次在综合测评之最终分中扣1分;
4.期末考试某科成绩未及格者不予评定;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如夜不归宿、群架、酗酒等以及其他受到学校及院系的通报批评或处分之情况者不予评定;
6.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已获得某一形式的奖助学金者原则上不予参与其他奖助学金之评定;
7.其他奖励加分之事项以校发之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为准;
8.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班班委所有。
附:11级法学1班班规
大学是一个相对自由,明主,开放,极易接触外面社会生活的时期,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集体感,针对班级内部存在的问题,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了创造一个优秀的班集体,特制订以下班规:
一、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认真行使《青海民族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
2、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热心帮助同学,关心生活、学习有困难的同学;
4、严守作息时间,不晚归,不在外住宿。
5、参加班级活动,支持班级集体活动及工作;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7、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得体;
8、班级内部所获奖助学金的同学上交10%作为班费。
9、班级班费的支出200元以上需班委4人以上签字生效。
二、具体措施:
1.早操,以及晚自习迟到、请假3次合计1次旷课。
2.学校、院系的重要活动无故缺席1次计1次旷课。
3.班会,大会或班级活动一律不能请假,特殊情况须提前半天向班主任请假,并同意
方可缺席。在临近会议时间或活动时间时打电话一律无效。(学生会或协会的会议与班级会议或活动时间相冲突,应以班级为重,班级利益高于一切,实在需要必须社团干部打电话说明,并征得同意,才可缺席)
4.对于请假,请假单必须是法学院的三联单,其他社团假条无效。
注:(1)违纪处理均在学期末综合测评中计算。
(2)一次旷课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