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文山区景美国民小学教师聘约_小学教师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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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景美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94.8.24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本聘約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訂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均優先於聘約適用。
二、在本聘約有效期限內,如遇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修訂,或「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發布,聘約當事人應優先適用各該修訂法令。
三、本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兩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長期聘任每次為五年。本校如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須介聘他校任教,應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受本聘約聘期之約束。
四、教師之聘約:
(1)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2)學期中初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聘任,學校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教師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受聘教師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即以卻聘論。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將應聘書填妥交人事室,否則視為不應聘。
六、教師敘薪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報請教育局核備,薪津及相關福利均依規定辦理。新聘教師應備齊相關文件表冊,於報到後3日內送交人事室辦理核薪手續(續聘不在此限)。如因證件審核不合者,聘約溯自原定聘期開始時失效。
七、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
八、教師之出勤、上課、上班、差假,依照「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管理辦法」、「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九、教師授課科目,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相關法令編配,並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課務經編配排定後,不得任意變更。
十、教師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及出席有關教育之會議、訓練、研習的權利與義務(含寒暑假期間)。寒暑假期間應自行研究教材,促進專業成長。
十一、教師應本教育專業,善盡教學、輔導、訓導學生之責任,以愛心耐心輔導管教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不當補習及體罰。
十二、教師應本教育專業編選教材,教科書、習作的選定應採學年一致之方式,設計有效教學及評量,並隨時檢討改進。本提昇教學品質之理念,接受教育行政單位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
十三、教師應參加並指導學生之個別、小組及團體活動,並有兼任行政職務之責任。
十四、本校教師均為專任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差。校長得聘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或擔任班級導師、科任老師、實習輔導老師等職務。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校長與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校長依延聘規則請教師擔任之,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十五、教師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各項教育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若有爭議時,應提教師會、家長會協助協調。
十六、聘約有效期間,雙方不得中途解約,如教師有重大事由須中途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商得學校同意後方可離職,否則應依違約處理。
十七、續聘教師於聘約期滿,由學校另發新聘書,不續聘者,另行通知。
十八、教師有違反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以及本聘約之約定,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九、學校違反聘約時,教師可提請本校教評會或申訴評議委員會協調處理,無法解決時,再依申訴、訴訟等有關法令規定尋求救濟(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