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青年教师助教期制的若干意见_青年教师助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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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青年教师助教期制的若干意见
华大教〔2005〕38号
各院、系、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对新接收的青年教师实施助教期工作制度,促进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青年教师实施助教期制的对象范围为新招聘到我校任教的本科生、硕士及校外调入和校内转入的35岁及以下的见习教师和助教。实行第一年助教工作制度。
二、院、系(部)每学期初要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对单位新接收的青年教师制定助教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确定听课要求,安排辅导等工作任务,并将计划报送教务处。
三、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某门课程的主讲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随堂听课、负责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和协助主讲教师指导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工作。
青年教师要根据听课内容,写出听课笔记、心得;同时,准备某一章节的试讲教案,试讲2-6堂课。
四、在助教工作期限内,青年教师辅助课程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不少于6学时/周),不扣除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五、加强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青年教师的转正、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及聘任挂钩。第一年助教工作,学校不规定基本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院、系(部)按照工作计划对青年教师完成助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可认定其完成工作量。
各院、系(部)要为青年教师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同时,对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六、助教期结束后,必须安排青年教师试讲,以考核其课程教学准备情况。试讲由所在系(室)组织,参加考核的应是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人数不少于5名),试讲合格者方能正式开课。青年教师应将听课记录、心得等材料交院、系(部)备案。
七、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八、本意见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