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审查办法_银行法律审查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银行法律审查”。
中国ⅩⅩ银行法律审查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各级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债权的安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事先由行内法律事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和控制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级行在审批或签署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否则由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查工作。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法律审查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
-1- 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法律审查范围
第七条 下列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由本行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事项;
(二)由本行审批或报上级行审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事项;
(三)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办法或章程;
(四)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及相应的授权文件;
(五)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
(六)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七)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事项;
(八)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事项;
(九)与我行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
(十)本行和上级行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下列业务事项,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事先提请法律事务部门参与方案论证、业务谈判:
(一)涉及新的客户类型、业务领域、交易模式、产品结构 -2-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创新性业务;
(二)金额较大、融资结构复杂或涉及境外客户的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
(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
(四)涉及我行重大利益的有关业务事项。
第九条 经过行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其他业务事项,如果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条件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约请法律审查人员参加相关合同谈判,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最终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全行统一使用的各类格式合同和其他格式法律文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统一制定。总行未制定格式合同的业务,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需要制定辖内统一使用的格式合同,由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凡使用行内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办理的业务事项,如果该合同或文件的条款未作修改或未添加新的内容,该合同或文件可以不再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各级行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不使用或者修改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相关的业务合同或文件须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
-3-
第三章 法律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法律文件,由业务主办部门在审批之前将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提交审查应采取书面函件专送的形式,特殊事项可采取文件会签的形式。
第十四条 法律审查应确保被审查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的强制性要求,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在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得到完整准确的表述,各项约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信贷业务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用途的合法性;
(二)借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保函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三)担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抵押(出质)人对抵(质)押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抵(质)押财产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五)贷款、担保的操作程序、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
(六)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六条 对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是否需要并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资产权属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 -4-争议;
(三)我行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
(四)相关的文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五)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七条 对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
(三)对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善。第十八条 对业务合同、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等法律文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文件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是否得到公平、明确的体现;
(三)我行的权益在文件中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否匹配;
(五)与文件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九条 对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事项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三)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条 法律审查一般应在收到被审查业务事项和法律文件后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经提交审查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签注后,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或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咨询或请示,也可以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后,应当发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会签意见或其他形式表达。书面法律意见应由发表意见的法律审查人员署名。
第二十三条 报送上级行审批的业务事项,经由该承办行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审查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如无不同意见,可以使用签章或其他形式确认该意见,不再另行出具书面意见。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认为下级行的法律意见有疑问或失误,可以要求下级行补正或修改法律意见,也可以自行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法律审查意见应归入相关业务档案,留存备查。
第四章 法律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 -6-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考核和批准,暂不具备上述资格的行内人员可以从事法律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本行法律审查人员名录,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当从法律审查人员名录中聘用法律审查人员。聘用名录之外人员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报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本行法律审查人员应当进行工作考评,经考评不适合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当从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执业律师协助或承担有关的法律审查工作。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等批量业务涉及的常规性法律审查工作,可由法律事务部门选聘的执业律师承担。
第三十条 适用外国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聘请具有相应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聘请执业律师为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和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7-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尽职履行法律审查职责,对发表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办部门对经办的业务事项和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和审核,确保其符合金融监管规章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办部门应对提交法律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法律审查人员认为相关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业务主办部门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必要时可直接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基于法律审查对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的意见,业务主办部门应当采纳;对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提出的意见,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予以完善。
第三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本行或下级行签订的融资文件、担保合同以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检查,以堵塞漏洞,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意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8-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ⅩⅩ银行法律审查办法》(ⅩⅩ发[]19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