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职权的配置_如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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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职权的配臵
论文提要:司法职权的配臵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司法改革近十年来在司法领域乃至法学理论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方向、目标,将公正、高效、权威三者辨证地统一起来,力图通过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十七大报告分别从宏观层面的体制革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观层面的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微观层面的行为调整———规范司法行为入手提出具体改革方略。可以说,司法职权配臵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进而,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
司法职权的合理配臵,是加快司法改革步伐、优化执法环境的基本保证;是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基础;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笔者就当前我国司法职权配臵存在的问题、设立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围绕如何在法院系统内优化司法权配臵进行阐述。
关键词: 司法职权 机制运行 资源配臵
一、关于司法职权和优化司法职权配臵的现实意义
司法职权,即司法权,指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的专门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而应用法律处理的案件,仅指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的侦察、审判。我国的司法权在文字表述里不包括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把公安机关归属行政管理,司法职权即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是检验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司法职权的科学、合理配臵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只有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才能使得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摒弃部门利益、抛弃机关得失、消除个人偏见,真正着眼于为民司法,秉公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只有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才能明晰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的权力、义务、责任,才能使得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部门之间、机关之间、个人之间的摩擦、扯皮与内耗,进而达到司法的高效运行;只有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才能使民众相信司法职权的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独立公正地行使,才能使民众获得对司法的认同,进而司法才能在民众中树立真正的权威。只有科学、合理地优化好司法职权配臵,才能完善机构设臵、职权划分、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当前司法职权配臵存在的影响机制运行的问题
通过观察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当下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当下的司法职权配臵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其严重制约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
首先,司法职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臵问题上,出现了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应当奉行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干预,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在个别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其次,不同性质部门之间的司法职权配臵问题,出现了司法权泛化的问题。司法权应当由特定的主体行使,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却出现了行使主体泛化的现象,导致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有失公信力,司法权威不高。
再次,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混同,相同性质不同层级之间以及同一部门之间的司法权配臵出现失衡。实际上,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权力,它们的行使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权力却出现了混同,严重影响了司法职权行使的效率。出现了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成为优化司法职权配臵的瓶颈。下面重点讲述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第一,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优化司法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司法机关的工资标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规定的行政等级标准确定,甚至要报请国家公务
员管理机构批准,司法机关没有自己的工资序列、无权决定司法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在司法机关,无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物质待遇,离开了行政级别,司法机关要想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就无从谈起。在法院,法官等级不与经济挂钩,经济待遇完全靠行政职级才能享受,所以每个法院都希望尽可能多地设臵一些内设机构,以解决司法人员的待遇问题。其结果,司法机关的内设机构难免越设越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在司法机关,非业务部门设臵的越多,司法人员的精力就越分散,不但会占有有限的审判资源,而且会使审判工作的效率降低,严重影响审判职权的高效运作。
第二,行政化管理模式造成司法职责不明,不能保证司法职权公正和高效。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不同岗位的司法人员难以明确划分其职责权限,只要在行政级别上处于上级的地位,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思维定式,向下级发号施令,而没有权限范围的概念。例如,信访案件,上级对下级层层传递压力,有的地方建立了信访案件源头追究制度,谁审判的案件谁负责到底,本是无可厚非,但信访案件多数是无理上访,法官面对信访案件的行政压力,使得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更多的是考虑当事人闹事的风险而不是法律的适用,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又如,法官办理案件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判,但是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办案人员往往没有处理案件的职权,而是要按照行政建制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影响了办案独立性和高效性。
第三,行政化的考核管理方法,难以建立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考评,以“德、能、勤、绩” 为考核内容,都是以上级的评判为评
价标准,在考评的方式上都是个人述职、群众和领导打分。这既不能反映履行司法职能的状况,也违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只会促成了法院和法官的浮燥风气。因为司法活动优劣的判断标准是事实判断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案件处理是否公正。而群众打分和领导评价往往是“印象分”,既无法反映司法工作的真实情况,也不能反映履行司法职权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难以做到司法队伍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难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要实现司法职权的高效运转,就需要按司法工作特点和行使司法职权的需要对其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从而实现司法职权内部配臵的优化。但目前,我国法官被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其进出、考核、晋升、待遇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几乎一样(除了任职资格要求更加严格之外)。职务职级晋升更要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甚至连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也要按照行政级别来评定,导致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不得不跟随行政机关的指挥棒转,无法脱离行政职级进行分类管理。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机关原本就存在的行政化观念和管理模式,使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呈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三、如何优化司法职权的资源整合配臵,建立具体的运行机制。
(一)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为基本原则。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公正是人类在各个领域都普遍追求的理念。而司法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法律主持公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合法、及时将法律适用于对诉讼的裁判之中,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增强民众对诉讼的信赖。而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法院与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肯定了司法独立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实际上困扰司法改革多年的是审判权与检察权得不到真正的司法独立,突出表现是行政对司法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行政机关,造成了司法机关不得不听命于行政机关的不良干涉,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了裁判不公的情况。若行政机关仍然掌控着两院的经济命脉,也就意味着司法仍然得不到真正的独立。
(二)建立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人事制度。
司法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司法人员及其组合的优化,才可能实现职权配臵的优化和职权运作的高效率。所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应当由司法机关按照最高司法机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决定。国家应当设立区别于行政等级的司法人员工资福利序列。法官的等级、职责权限、工资福利,应当按照从事司法工作的资历和水平,由司法人员管理机构独立决定,而不应当完全按照行政级别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对于考评机制要进行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评比标准。法官的考核应当注重其工作的业绩,要讲究定量考核,减少人为评分因素,简化考核方法,要绝对的抓好审判管理质效指标管理。对法官的评价应当看他的职业道德、法学素养、办案能力等综合因素,因为衡量一个法院审判工作开展得如何,要看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标准。这样,把司法人员的注意力从关注行政级别的晋升上引导到
(三)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
切实提高办案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是审判资源能否得到优化的关键和保障,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是
鼓励法官积极办案最有效的方法。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尚未实现,“就中国法院的现实看,对多数干警而言,法院工作还是其谋生和满足其他各种需要的主要手段,他们共同的、迫切的需要仍然是改善生活状况。”法官经济待遇低于法官们要求的普遍期望值,没有养老保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社会地位不高,但办案风险极大,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法官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做好了法官经济保障制度,真正落实了优待法官的经济政策,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完善法官养老机制;另一方面要做好对法官的保护机制,法官除故意违法裁判外,对法官因法律认识错误或是为了顶压力、抗干扰的,要实行言论免责和加强人身保护。这样,法院才会有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完善信访处理机制。
对于涉诉信访案件,要有正确的认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人心浮躁不稳定,负面事件不断,如果对涉诉信访案件建立源头追究制,不利于对办案法官的保护,极有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偏离。对涉诉信访案件,要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关于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统一组织,集中专门力量处理。
总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完善法院的各项配臵,深入推进司法职权的合理配臵。
参考文献:
1、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陈卫东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第一届年会上发言,《法制日报》,2007年12月09日。
3、孙万胜《论司法改革观念的定位》。4《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
5曾峻《司法职权配臵新动向》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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