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_司法体制改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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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至今,巡回法庭在促进司法便民、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早已被人们寄予厚望。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2月1日开始正式接理案件。最高法同时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怎么“巡”?能否“巡”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什么是深圳
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第一巡回法庭正式设立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根据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为什么要把深圳作为第一个巡回法庭地点,许多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巡回法庭设置地点的选择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第一巡回法庭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主要考虑到广东省的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案件数量比较多,临近港澳地区,案件类型多样,为了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第一巡回法庭设立在深圳。”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深圳提出“三化一平台”的主攻方向,以法治化为基础,实现市场化、国际化,打造前海“与国际接轨的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为此,深圳在法治探索上“先行先试”,明确提出加快一流法治城市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第一巡回法庭,是人民法院建设和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
更透明化的办案
巡回法庭的挂牌拉开了2015年司法改革的大幕。开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之一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认真落实“精简高效、分类管理”原则。而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正是“适当分离”的良好构想。这样的司法体制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也容易得到当地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一巡回法庭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一是机构设置新,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廉政监察员1名、主审法官9名。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每2年进行一次轮换,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
二是运行机制新。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三是人员管理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做到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四是监督机制新。为加强监督,巡回法庭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巡回法庭更“接地气”
据介绍,巡回法庭的运行将最大程度便民,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就地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孙军工说:“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在明确的规定下,当事人就可以不必再奔波,减少时间的同时也方便了群众。
同时巡回法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材料收集、立案登记等服务。出于便利当事人考虑,如果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更有效的体现方便人民群众。
周强表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坚持高起点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推进阳光司法,率先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通过审理案件,促进裁判尺度的规范、统一。通过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促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巡回法庭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积极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巡回审判,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加强与港澳台司法互助、交流,促进经济合作和人员交流,维护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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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的前世今生
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个高规格的审判机构。但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其实并不陌生。
目前我国四级法院中,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渔船上的法庭”等。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完全形成固定的制度。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首次将巡回审判制度化、固定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地方法院打官司存在着“主客场”的问题,所以管辖法院一直是当事人较为关注的因素。现在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实现制度化,在全国若干地方设置相对稳定、跨行政区划的巡回审判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参与诉讼,排除地方干扰,也可对地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
相关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各大行政区设置过“六大分院”,但不久即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明显不同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区分院。“庭”是一个审判组织,“分院”则是一个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机关。最高法院设置的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与最高法院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都要盖最高法院的印章,是终审判决。巡回法庭和各高级法院之间仍然是上下级审级关系。
(杨维汉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