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细则_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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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细则

(暂行)

为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使各级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避免越权执法、越权审批和案件流失,根据市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简易程序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界定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虽然罚款额度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有拆除、限期拆除等附加项目的案件,不能按简易程序处罚。

(二)备案要求

1、对公民实施的简易处罚,由“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定额票据标号)等三种文书形成卷宗备案,科内暂行保存。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简易处罚,处罚额度超过自身权限的需填写“简易程序处罚审批表”、“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约谈通知单”、“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等文书形成卷宗备案,科内暂行保存。

3、在每本处罚决定书用完后,领取新的处罚决定书前,形成一本合订卷,上报案件科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界定: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虽然罚款额度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有拆除、限期拆除等附加项目的,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二)办案要求

1、一般程序案件应按规定履行层级审批手续,各环节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是必须经过立案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二是必须经过调查终结审批,履行告知程序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需要听证的案件必须在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履行听证程序;四是全额收取罚款,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全部执行完结后,填写结案审批表。

2、一般程序案件结案后3日之内,将案卷报案件科审核存档。

3、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问题随时到案件科审核,坚决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错误。

三、案卷制作的有关规定

1、一般程序案件的证据要件:应制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或照片、方位图、授权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询问笔录必须了解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包括职务、联系方式、住址、与违法主体的授权关系等),并针对违法违章的行为内容细致地进行询问(主要包括被询问人是否 2 为具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指使人或实施人、具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违法违章行为所用工具、通过违法违章行为获取物品的去向和运输工具、对造成违法违章后果的责任认可等几项内容)。

3、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违章时间和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违章程度(如违章建设的形象进度,损毁绿地的面积,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胸径或地径,幼树棵数等)、以及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等。

4、影像资料:摄像和照片应能够充分证实违法违章行为的视觉存在,必要时要制作方位图(可以最近街路或大型建筑为参照物,定向标距制图)和违法违章物证的中心视图,以上证据资料要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5、赔偿费、道路修复费的认定:在查处损毁树木绿地、违法占挖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等需要追究赔偿责任或以赔偿额计算处罚额度的违法违章行为,需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配合,取得绿地树木赔偿费、道路修复费认定证明等合法依据。

6、案卷装订:结案案卷封装次序必须与案卷目录顺序相符,并打印页码。目录顺序依次为,案卷封面、案卷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立案审批表、复议决定书、证据材料、财物处罚单据、其他有关材料、案卷封底。

7、存档:执法科结案案卷经案件科审核报批后,由案件科录入微机并存档。

四、重大案件处罚的规定

1、重大案件的确定:一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和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二是拆除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案件。三是损毁树木绿地、违法挖掘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违 3 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案件;四是上级交办的案件等都属于重大案件。

2、重大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各执法科在查到属于重大案件时,应立即通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原则上应该到达现场,指导办案,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签字。如特殊情况主管局长不能到达现场,执法科应详细汇报现场情况,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包案局长对所包重大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组织查处。

五、听证案件的有关规定:

1、对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非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应履行听证程序。

2、执法科遇需要听证的案件,要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之前,向案件科提出申请,经分局批准后,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3、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先行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在听证的7日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后应根据听证笔录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程序。

六、集体讨论的有关规定:

直属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以下案件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罚款处罚的。

2、领导包案的重大案件。

七、案件撤销、移交、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1、撤销: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经立案,原则上不许撤案。因证据不足、反映失实或其他原因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填写《撤案审批表》提出撤案理由,逐级审核,最终由分局主要 4 领导批准撤销案件。

2、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破坏市政设施、砍伐树木等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其情节及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案件科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按规定将涉案原始材料及物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科及案件交出部门应留存该案卷复印件。

3、延期缴款: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办案部门可以提出具体意见,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责令违法违章行为人作出缴纳罚款计划,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延期不超过一年。

八、查审分离的有关规定:

1、需要查审分离的案件:重大案件中的损毁树木绿地、违法占挖道路、破坏市政设施、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件,由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实行查审分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包案领导另行指定审理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九、扣押占道物品和保全证据的有关规定:

1、《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后,在没有改正的情况下,使用《黑龙江省扣留(押)财物清单》扣押当事人占道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5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十、收取押金的规定

各执法科原则上不许收取押金,确需收取押金的,履行如下程序:

1、先到案件科登记,填写“收取押金审批表”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2、持“收取押金审批单”到综合科交纳押金。

3、押金返还或转入罚没款时,案件科核实案件情况,拟定处理意见,逐级审批后,由综合科退回押金或转入罚款。

十一、需要呈报市局案件的有关规定:

1、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分局集体讨论后,报市局执法监督处复核,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2、经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及时报市局执法监督处,为研讨、培训提供参考。

3、每月26日前,将本月适用一般程序的在办和办结案件统计表及明细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4、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后,上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5、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一式三份,加盖直属分局公章,上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6、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各科应详细详细向案件科汇报案件情况,并协助案件科整理案件资料,案件科 6 在接到传唤或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该案卷宗及相关材料报市局执法监督处审核。

十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市局对下列执法问题进行监督,同时分局也按此内容对相应的责任部门严格进行审核,并按照目标考核规定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问题严重,无法弥补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越权实施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3、适用法规条款错误的。

4、违反法定幅度实施处罚的。

5、证据严重缺乏或丧失法律效力的。

6、被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重大变更或撤消的。

7、应报市局审批的案件而未报批的。

8、应报市局备案而未及时报送的。

9、其他严重违反规定办案的。

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直属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细则》废止。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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