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补充规定_招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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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促进公司降本增效工作进一步开展,杜绝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公司内部产生,进一步规范招待费管理,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杜绝一切不必要的接待招待活动。
第二条 能在公司接待的坚决不到县里,能在县里接待的坚决不到市里,逐步扩大在公司接待的比例。
第三条 副总经理在公司内部进行的招待可自行决定;在公司外的招待必须先向总经理请示,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条 部门负责的在公司内部的接待需向分管副总经理请示同意后方可安排;部门在公司外的招待需经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请示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五条 严格控制消费金额,要本着“够吃不剩”的原则既能让客人吃饱吃好,又不能造成浪费。
第六条 禁止超标使用名烟名酒招待,每次招待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每张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500元。
第七条 取消限额报销政策,凭发票据实报销。第八条 禁止在洗浴、歌厅等场所进行接待活动。第九条 正规发票需经经手人签字,注明招待事由、人数,并附加消费明细,先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招待费管理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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