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队章程_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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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义务治安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义务治安队是学院党委批准,在保卫处指导下,健康向上的优秀学生团体。它代表并服务于全院学生,是全院学生开展群众性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院安全部门联系全院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建设“平安校园”的学生骨干队伍。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义务治安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拥护学院党政的各项方针政策,完成学院党政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为实现水电学院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而奋斗。

义务治安队充分发挥学院安全部门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学院全局安全稳定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治安、消防安全类活动,拓展学生的素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关心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和财产安全,切实为学生服务,向学院反映学生对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同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 队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队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队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对本队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 1 和提出建议;

3、参加义务治安队的有关会议和义务治安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授受义务治安队的教育和培训;

4、队员对义务治安队的决议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生效期间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条

队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队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队的章程,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维护本队荣誉;

2、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勤奋学习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业务能力;

3、宣传执行党委和学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虚心学习,帮助和团结广大学生,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不搞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要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自觉维护学院广大同学的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6、义务治安队队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真正代表广大同学,真正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一节 义务治安队常委会

第三条

义务治安队常委会是义务治安队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队员负责,接受全体队员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由义务治安队队员民主选举产生,共九名,每次会议决议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生效。第五条

常委会的职能:

1、听取、审议义务治安队工作报告,审批大队形成的其他文件;

2、义务治安讨论和决策队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3、审议、修改义务治安队章程;

4、选举新一届义务治安队;

5、收集、汇总并向学院保卫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和改革设想;

6、定期开展常务会,对队内工作进行总结。

7、评选上期表现优异的队员并表彰。

第二节 义务治安队

第六条

义务治安队的构成义务治安队由大队长、副大队长、秘书长及各中队长组成。第七条

义务治安队的职责

1、密切联系学生,随时掌握学生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不稳定动向,代表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沟通学生与学院保卫部门的联系;

2、义务治安队大队长负责治安队的工作,并对义务治安队负责,若大队长不在,由义务治安队副大队长负责;

3、定期召开义务治安队常委会议,讨论、审议义务治安队的工作计划,每月听取各中队工作报告,督促义务治安队工作计划的实施;

4、听取大队汇报,监督大队工作,对义务治安队干部进行考察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通报;

5、讨论和处理义务治安队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6、协助学院保卫部门处理相关的治安、刑事案件,完成大型活动现场的安保工作;

7、主持召开义务治安队全体会议;

8、讨论并通过义务治安队机构组织和人员安排;

第三节 大队

第八条

义务治安队大队及其下属各中队是义务治安队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大队负责制,经常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大队,向义务治安队负责。

第九条

义务治安队大队长主持义务治安队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中队的工作,掌握义务治安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义务治安队工作的交流。

第十条

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大队长不在职期间,由大队长指定一名副大队长代行大队长职权。

第十一条

大队在任期内实行学期述职制度。经常委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常委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第十二条

大队长职责

1、主持义务治安队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常委会议;

2、统一协调各中队工作,统筹规划义务治安队各中队活动,负责义务治安队有关文件的修订工作;

3、加强义务治安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围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题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并督促抓好落实。第十三条

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完成义务治安队事务性工作;

2、负责义务治安队各中队的协调、指导工作,在义务治安队例会时向全体成员 4 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中队

第十四条

中队为义务治安队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中队由中队长主持工作,对义务治安队负责。

第十五条

中队设中队长一名,副中队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凡受到国家、政府、学院的行政处分者应自动辞职。因病不适宜继续工作者,可向本队常委会提出辞职。第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主持本中队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中队例会;

2、加强本中队人员的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及时向大队汇报本中队有关工作情况;

4、围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题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并督促抓好落实。

6、对上期表现优秀的队员提名,在获得多数队员认可的情况下上报常委会。

7、负责新人的招录、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八条

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完成本中队事务性工作;

2、在中队例会时向全体成员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3、负责本中队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

4、负责本中队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5、负责本中队人事、工作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九条

义务治安队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

2、义务治安队受院领导,同时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分校义务治安队除受学院保卫处领导和学院本部义务治安队领导外,还要受学院保卫部门外派干事的直接领导;

3、义务治安队的各级组织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各队员的意见,义务治安队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4、义务治安队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

全院的义务治安队工作由学院保卫处统一部署,义务治安队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工作分工。

第二十一条

义务治安队吸纳新成员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2、根据学生申请,义务治安队派人进行了解、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吸纳为新队员;

3、新成员确定后,考察期为两个月,考察期合格后,方可正式加入院本部或分校义务治安队组织。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学院建设和发展及义务治安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义务治安队员,学院将授予“优秀义务治安队干部”称号并颁发奖状;对于不执行义务治安队的决议,违反《义务治安队章程》的队员,义务治安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义务治安队员不参加义务治安队的工作,如无正当理由,均被认 6 为自行脱离义务治安队,义务治安队将报学院保卫处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义务治安队队员应以身作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义务治安队的各项条例:

1、义务治安队员在工作中不得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严重违纪现象;

2、义务治安队员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3、义务治安队员在男女学生交往上要得体,不得有不检点行为;

4、义务治安队员之间在工作中不得谈恋爱;

5、义务治安队员不得以义务治安队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6、义务治安队员应遵守《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

7、义务治安队员必须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8、义务治安队员必须带证上岗,规范义务治安队工作,接受同学们监督;

9、义务治安队成员不得有损害学院形象和义务治安队形象的行为;

10、义务治安队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广大同学的利益;

11、义务治安队员必须搞好内外团结,不得相互制造矛盾;

12、义务治安队员要注意自身形象,言谈举止要文明大方,穿着整洁朴素,不穿奇装异服;

13、义务治安队员发现违纪现象要积极制止。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义务治安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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