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药品管理规定_仪器及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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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医院剩余药品管理规定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规范我院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特制定我院临床科室剩余药品暂行管理规定:
1.药剂科加强同临床科室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临床医师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
2.临床医生必须严格执行合理用药的原则,掌握用药的剂量,杜绝无指征用药,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临床医疗行为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做到预开医嘱、“明日出院”。防止剩余药品的产生;
3.科室已经领取的药品,由于病人自动出院或其他原因而未使用,应及时退费和退药;
4.科室产生的剩余药品应每周五下午由护士长统一上交药剂科,需要冷藏的药品必须当天上交,科室不得私自处理;
5.严禁药房工作人员串换药品;
6.药剂科要对临床科室上交回收的药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妥善管理和保存;
7.回收上来的药品,结出后的经费,医院用于“三无”人员的救治和义诊等公益事业;
8.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临床剩余药品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临床剩余药品产生原因,及时发现并解决用药具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9.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克扣病人药品,私自销售或以各种形式发放科室福利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剩余药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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