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扶持手机产业发展暂行办法_手机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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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扶持手机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做强做大手机特色产业,把共青城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手机产业基地,推动共青城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用地扶持
(一)、项目用地及土地价格
在共青城全国青年创业基地专门规划10000亩建设专业手机产业园,地价执行中部地区最低价,每亩4万元。对投资量大、科技含量高的手机企业用地按照企业上缴税收情况给予特别奖励。
(二)、厂房扶持
手机企业租赁电子标准厂房享受租金优惠,第一年免租,第二年3元/平方米/月,自第三年起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自租赁之日起,手机企业可选择购买厂房,以成本价出让,已缴纳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第二条、税费扶持
(一)、税收扶持
新办手机产业企业经认定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高管人员二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 1
业,按照《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共管发【2008】43号)执行。
(二)、规费扶持
手机产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执行零规费,具体详见《共青城工业企业落户收费“明白卡”》(共管发【2008】36号)。
第三条、资金扶持
(一)、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手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手机产业项目发展。
(二)、手机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扶持和专项扶持资金。
(三)、手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2亿元或年产值2亿-5亿元的手机产业项目,给予贷款总额的10%的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手机产业项目,给予贷款总额的30%的贴息;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手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手机产业项目,贴息额度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0%-20%,贴息期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最长可达3年。
(四)、三年内引进覆盖手机产业链70%-80%的配套企业落户共青城。对手机产业龙头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手机企业因配套不足而造成的物流成本同比超出长三角、珠三角同类企业部分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100万元和50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融资扶持
共青城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多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并为企业上市提供融资扶持。
(一)、本级财政以价值3亿元人民币(每年增加20%)的土地和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用于帮助已投产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单个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引进若干且总额度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各类租赁公司帮助企业办理设备租赁。本级财政按设备租赁总金额的1%对租赁公司予以奖励。
(三)、优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行业带动性强的手机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择优引入风险投资机构参股并帮助其创造条件到各级资本市场融资。
第五条、出口扶持
除享受省市出口奖励外,本级财政对年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手机企业产品出口给予奖励,标准为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年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手机企业产品出口给予奖励,标准为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以海关统计和九江市商务局视作共青城出口任务的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第六条、人才扶持
(一)、手机产业项目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创业人员,长期在共青城工作的,提供一套100--15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供其免费使用。另在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在手机行业工作中有突出新科研成果的高科技人才,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0—20万元择优进行奖励。
(二)、对具有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电子信息专业的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三)、其它人才扶持办法参照《共青城开放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暂行办法》(共开办发【2010】46号)执行。
第七条、其它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科技含量特别高、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手机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更大幅度奖励和扶持。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