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_新安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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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是规范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均具有重要意义。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5年7月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决策及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在项目审批、合同管理、建设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突出体现为:一是近年来区发改、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文件、新政策,需要及时根据上级文件进行修订。二是根据宝机编[2016]58号精神,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城建办、城管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等部门职能分工发生变化,原《办法》对相关管理主体责任的界定及部分条文的规范不够明晰,导致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三是原《办法》中关于城建办何时介入前期工作界定比较模糊,有些项目在街道城建部门没有介入的情况下,相关科办、1
社区就以工程紧急为由,已经自行开展了前期工作,导致工程建设手续经常需要后补,增加了审计廉政风险。四是一直以来街道的工程建设都是以城建部门为主,对比兄弟街道,各科办、社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主动参与建设过程的主体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城建部门的工作支持还比较少,导致建设效率不高。
综上所述,为适应当前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形势发展,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系统梳理、重新修订,并配套制定了《新安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及《新安街道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拟通过修订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在加强全过程管理的同时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及制度安排,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保障和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二、修订主要依据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后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在立足实际、继承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一方面对原《办法》较成熟、合理的条款给予保留,如 2
保留原《办法》基本建设流程、项目审批发包、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和附则部分条文内容;另一方面又参照兄弟街道好的经验做法,对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及内容进行调整,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删减,同时结合新政策、新要求增加部分内容。
在总体框架结构上,一方面是保留原《办法》基本框架结构,另一方面突出关键环节关键内容,整合调整部分条文和原《办法》实施以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增加管理主体及职责、前期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四个章节,并对原有部分章节标题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项目审批和发包与合同管理改为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改为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改为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此次修订后,新《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流程,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四章前期管理,第五章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章造价管理,第九章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第十章工程档案管理,第十一章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第十二章附则,共计六十二条,较原《办法》的二十三条增加三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部分
基本保留原《办法》第一、二、四条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 3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增加第四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的三条主要原则,明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变更。
(二)关于基本建设流程部分
1、为细化建设流程,在原《办法》基础上将建设流程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和施工监管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各阶段项目建设流程(新《办法》第五条)。
2、结合街道工作,街道零星工程建设及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另行制定(新《办法》第八条)。
(三)关于管理主体及职责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进一步明晰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主体及职责。
1、明确项目不同建设阶段各单位职责。界定了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征地拆迁单位、审计监督单位和财政预算及监督单位工作职责。(新《办法》第十条)。
2、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系人制度。明确了各项目申报单位指定专人为工程项目联系人,联合城建办、城管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工作。明确各项目申报单位职责主要包括: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项目联系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接联系上级 4
行业对口部门,协助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新《办法》第十一条)。
3、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明确了由项目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评审把关工作。并注明工程评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第十二条)。
4、成立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了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工作(新《办法》第十三条)。
(四)关于前期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做了区分,并进一步细化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规定。
1、明确了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规定了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新安街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由前期主办单位分别汇总,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立项,列入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库。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以及按规定开展工程勘察(查)等相关工作。(新《办法》第十四条)。
2、明确了方案设计及评审流程。重点突出了街道建设工程 5
项目评审机构必须邀请施工监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方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方案设计需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办法》第十四条)。
3、明确了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流程。规定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审图机构审图;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其中,城管类项目由城管办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移交城建办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后续招标等前期工作。工程项目招标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第十四条)。
(五)关于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重点修改部分,对原《办法》第三、四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
1、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范围。规定了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审图、造价咨询、监理及其它(如工程检测、鉴定,招标代理等)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为发包范围(新《办法》第十六条)。
2、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执行规定。按规定需要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按上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无 6
需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零星工程发包,由街道另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经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发包,工程预算须经区造价站或街道城建办审查(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明确了工程项目发包执行标准。对施工工程和工程服务的金额、下浮率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新《办法》第二十条)。
4、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规范。规定合同由城建办负责起草,征求街道司法部门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被授权人一般是街道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城管办主办的前期项目合同,授权街道城管分管领导签订;亦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授权项目申报单位分管、挂点领导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新《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施工现场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在原《办法》第五章基础上,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
1、明确了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施工监管责任。规定了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施工监管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工程施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必须督促施工进 7
度,因施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经济损失。(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建筑工地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及签到制度。规定了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公示牌,说明工程概况,建设周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班子成员信息(新《办法》第二十六条)。
3、明确了施工合同签订日期。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施工承包方提交开工报告,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批准,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新《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工程变更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进一步规范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1、明确了工程变更审批动态管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以及告知性备案制度,不得人为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变更等级。(新《办法》第二十九条)。
2、明确了工程项目可进行变更情况。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设计及预算清单漏项、地质情况变化、8
现场条件限制等不可预测因素,恶劣天气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上级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另有要求,确需变更的方可进行变更(新《办法》第三十条)。
3、明确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可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按程序分级审批确认(新《办法》第三十一条)。
4、明确了工程变更原则。规定了工程变更后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且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1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不得突破合同价。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对所有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把关,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明确了设计变更流程。按照提出、论证、审批、实施及备案流程执行工程变更。强调了单项设计变更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新《办法》第三十四条)。
6、明确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 9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确认后组织施工,及时办理工程量三方联测工作(新《办法》第三十五条)。
7、明确了工程变更其他要求。规定了工程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直接带入结算,未按上述程序得到批准的工程变更(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得实施,街道办不予认可,不得带入工程结算。标底(预算)存在错、漏、少算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会同原标底编制单位进行详细核实后,标底编制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工程开工60天内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工程变更后预算清单中出现无价材料时,以最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材料单价为准,无法查到材料单价的,城建办及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组织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并出具询价报告。在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建设分管领导同意后, 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可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紧急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办法》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造价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在原《办法》第八章基础上,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1、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执行规范。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 10
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并根据施工图编制规范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新《办法》第三十七条)。
2、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责任部门。城建办是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业务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及结算进行管理(新《办法》第三十八条)。
3、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原则。规定了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原则上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特殊零星工程项目无法出具规范施工图的,工程预算可通过工程计价清单方式列出,但必须经过街道城建办审核(新《办法》第三十九条)。
4、明确了工程造价结算执行规定。规范了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办理流程(新《办法》第四十条)。
(九)关于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部分 该章节对原《办法》第六、七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工作。
1、明确了服务类项目的工程拨款执行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水保报告、环评验收、水保验收、能效监测等服务类项目,其合同价款在成果通过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施工图审查费在完成审查任务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招标代理费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全部招标工作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勘察费用在承包人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勘察费用总额的50%,勘察费用结算经审定后支 11
付余款。工程设计费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后,可支付至设计暂定价的30%;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并确定工程预算后,可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工程监理费用可参照实际施工进度比例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施工阶段监理费用的100%,剩余监理费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付清。(新《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明确了施工类项目的工程拨款执行标准。规定了合同价3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前不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30万元以上项目,进度款按施工实际进度支付,但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70%;结算审定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付清。实行预付工程款的施工项目,必须在合同条款中设定预付款起扣点,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一般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起扣;预付款比例一般为合同价20%。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征求项目管养部门或使用部门书面意见后,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向街道申报(新《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3、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执行规定。规定了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执行步骤、移交手续,厘清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12
第五十条)。
(十)关于工程档案管理部分
该章节为新增部分,明确了街道建设工程档案按照统一管理原则,设立档案室。规范了工程档案的移交、归档、提取查阅、保管等工作步骤(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十一)关于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部分
该章节对原《办法》第九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工作。
1、明确了工程审计监督单位。规定了街道纪检审计办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廉政监督。(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界定了工程项目违约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出现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工作弄虚作假或者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相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新《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3、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及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制度。规定了由城建办牵头组织对与街道建立了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就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13
抄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被评价单位。(新《办法》第五十八条)。
(十二)关于附则部分
该章节在原《办法》第十章基础上,增添了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者包括本数,“以下”者不包括本数内容,并注明本规定由城建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