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招标_招标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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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小卖部承包合同书
(二)甲方:南安宝莲中学
乙方:
为了促进食堂、小卖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改善学校师生用膳环境。学校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由乙方泉州众安康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学校食堂、小卖部。甲、乙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以保证办好食堂,服务广大师生。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二、承包金额:
1、承包金额:每年为人民币:30 元为起点为承包。
2、承包金按中标金额交纳,一次性交纳承包金。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于2007年8月1日将新学生公寓底层其内部学校资产(注:学校提供学生餐桌300座位,另建简易厨房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使用。对食堂内的消毒柜、冷冻柜及其它设备由乙方自己添置。
2、甲方负责向食堂供水、供电(注:若停电,甲方应及时发电;若电力不足,学校先保证教学用电的基础上视情况才尽可能向乙方提供;甲方应及时提供水,以确保乙方能正常营业。)
3、食堂的开业停业时间由甲方根据校历安排统一规定;
4、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堂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拥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并予以积极配合。
5、在甲方召开有关膳食工作会议时,提前告知乙方出席。
6、甲方对乙方的合法经营应给予保护,对乙方在校园内出现的治安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取得经营权后,应按卫生部门的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要求(学校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审查量化评分表)对经营场所进重新改造(做到自行添置、规范装修),费用自理,甲方给予配合,限时办理卫生许可证。添置、装修后学校进行资产登记。合同期满后乙方添置、装修的物品(除自行添置的冰箱、空调、消毒柜以外)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付给乙方任何补偿金。
2、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各功能划分区内进行相应作业,承诺不改变各功能区用途,不得变更各功能区使用范围,不得扩大使用场所,不得在现有场所范围外搭盖。乙方在食堂内经营饮食、开水供应,在小卖部内经营生活用品、食杂、文具、水果、饮料、书籍。小卖部及和食堂餐厅内不得进行蒸、煮、炒、烧、烤、剪、炸、卤等食品加工。食堂不得售烟、酒,小卖部不得售卖烟、酒,以及“三无食品”,蒸、煮、炒、烧、烤、剪、炸、卤等食品加工应放在厨房内。
3、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对食堂、小卖部实施水、电改造、房屋装修以及结构改造。
4、乙方对其承包的食堂、小卖部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5、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上交财产抵押金和违约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经总务处组织人员验收设备能正常使用后才将财产抵押金如数退还乙方;承包期内食堂内的甲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
6、食堂、小卖部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负,并按月上交甲方,(其中每度电费0.6元、自来水每吨1元,若电费、水费出现调整,则按市价收取)。乙方不得私自接取公共自来水,造成公家损失。食堂使用的燃料由乙方自负。食堂内娱乐设施不得播放内容反动或黄色音像制品。在晚自习及上课时间不得播放音像制品。在播放音像制品时应注意控制音量,以不影响左邻右舍为度。
7、食堂员工衣帽应统一、穿戴整齐,保持整洁,每个员工至少应有冬、夏工作服各两套。食堂内所有垃圾应倒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不得乱倒。乙方应
认真按卫生要求做好经营场所四周卫生,做到地上无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同时认真做好食堂卫生,做到每天清洗。每月向甲方交纳卫生运什费人民币300元。
8、乙方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有关安全工作,若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师生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开水,每壶价格不得超过0.2元。若有条件要尽量向学生提供热水洗澡,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9、乙方承包者应在岗在位,亲自参与食堂管理,亲自到场参加甲方召开的膳食工作会议,倾听甲方师生及职能部门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乙方应树立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的观念,降低成本,减轻用膳师生的负担,努力做到饭热、菜香、价廉物美,优质服务。
10、乙方应在售菜间设教师售菜窗口,保证教工餐厅专用;认真按甲方要求做好寒假、暑假、“五一”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假期食堂应有小炒或饭菜开水供应师生,不得以任何借口(亏本等)停止供应。
11、若工商、卫生、税务等校外行政部门需要收取有关费用(含税费)由乙方自负。
12、若乙方经营食堂不能让师生满意,在高考、中考、教师节等学校需要自办伙食的重大场合,学校可以利用聚贤厅自行组织伙食,乙方不得阻拢,若用到食堂工具和燃料,则乙方有义务应配合甲方,学校不另付场租金给乙方,燃料费只算成本价计。
13、办好教师食堂是乙方应承担的责任,若乙方无法办好教师食堂,则甲方就要使用敬师楼二、三楼自行办理,乙方不得阻挠,私自搬走三楼上的乙方添置的空调2台(虽然所有权是乙方的)等必须物品,并付给甲方违约金每月800元的补偿费用。向学生提供开水也是乙方的职责,每年中、高考复习期间,学校需要挑开水到年段给学生使用,一般每天4担(上、下午各2担),学校付给乙方开水费用每天10元,按实际用开水数量计算。
14、乙方在食堂、小卖部经营应遵守国家法律,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若出现问题,责任全由乙方负责。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承包费、抵押金作为乙方不正常营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2、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学校终止乙方的经营食堂、小卖部经营权,按时间比例退回乙方承包金。(如还有二年的经营时间,则学校付给乙方承包金除5年乘2年。)
3、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负责将甲方所有资产完好交还甲方,否则甲方将按资产的实际损失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修理费或赔偿费或在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求偿。
4、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使甲方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若乙方不予整改,甲方给予强制改造,费用视情况直接由乙方押金支付。
6、若乙方将所承包的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的抵押金及所交承包费不予退还。
7、乙方将所承包的食堂应做到60%以上的寄宿生自觉的在校园食堂用餐,若一个月连续低于60%的寄宿生用餐,说明食堂经营失败,学校有权收回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并按时间比例退回承包金,不计利息等补偿,学校重新处理承包经营权,乙方不得再取得经营权。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正常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止营业(指停止向师生供应饭菜开水等一餐以上),若乙方实施了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应依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按时缴纳承包金,若逾期缴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食堂、小卖部的经营权另行发包,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2、3款的情形时,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将解除通知张贴在食堂大门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24小时内将食堂、小卖部清理整顿完毕交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了其在食堂、小卖部的任何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对食堂、小卖部进行清理。乙方不得就其在食堂、小卖部的任何财产向甲方提出任何请求。
七、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乙方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及年检不过关,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教育局体卫艺管理中心一份,学校工会一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2007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