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派出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办法_派出机构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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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派驻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监督监察程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指令,加强对派驻安监机构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局所属区域公司(含控股)、原煤生产矿井

第二章 安监机构设置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公司总经理(局长)是华润煤业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公司设一名副总经理主管全公司的安全监察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设立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是全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全监察部设部长一人, 一人 一人,处(科)级安全监察员按采、掘、机、运、通和综合管理专业配备。

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区域公司派驻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监处)。派驻安监处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职能,同时又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及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生产矿井和主要生产辅助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有关规定由区域公司委派。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本单位生产现场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其它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行政副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业务。

第三章 安全制度建设

第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各区域公司和原煤矿生产矿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件落实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制度;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

9、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10、安全技术例会制度;

11、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2、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

13、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15、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16、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17、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

18、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

19、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20、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资料建档管理制度;

2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2、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监督管理制度;

23、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24、生产现场重大危险预兆汇报与处置奖励制度;

25、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26、作业现场安全验收确认签字建档管理制度;

27、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28、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29、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30、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31、工伤急救管理制度;

32、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33、安监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34、安全小分队“零点行动”动态巡查制度;

35、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36、控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7、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8、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39、采掘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制度;4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1、“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4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43、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44、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45、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46、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管理制度;

47、生产矿井矸石山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

48、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9、需要建立的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煤生产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件落实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制度;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

9、安全技术例会制度;

10、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1、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

12、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3、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1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15、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16、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17、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

18、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

19、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20、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资料建档管理制度;

2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2、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监督管理制度;

23、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24、作业现场重大危险预兆汇报与处置奖励制度;

25、作业现场安全验收确认签字管理制度;

26、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27、领导干部现场安全巡查制度;

28、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29、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30、工伤急救管理制度;

31、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32、安监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33、安全小分队“零点行动”动态巡查制度;

34、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35、控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6、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7、作业人员上岗准入制度;

38、现场交接班制度;

39、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0、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41、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管理制度;

4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3、需要建立的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生产、技术、设备、科技、宣传、培训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派驻安监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监机构的职责:

1、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及公司(局)领导的安全指令。

2、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目标计划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进行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反“三违”活动,排查治理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等安全报表。

6、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及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全员持证上岗情况。

8、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活动,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9、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10、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监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情况。

12、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及事故统计分析,督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3、监督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4、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和事故教训。

第十条 安监机构的权利

派驻安监机构在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技术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权利:

1、实地检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和生产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经济处罚权。依据企业有关安全制度规定,有权制止“三违”行为,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3、停产整改权。发现重大隐患,有停产整改权;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有关人员立即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撤离人员,并通知单位领导迅速处理和限期解决。

4、调查询问权。有权向单位领导和职工调查询问事故有关情况;有对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权。

5、查阅资料权。有权查阅事故记录、检修纪录、职业病记载和作业环境检测台帐等。

6、审查措施权。有权参与审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有权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停止使用权。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措施,有停止使用权。

8、反映问题权。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安全情况;对冒险生产或因工作打击报复,有权越级上告。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的义务 派驻安监机构在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有以下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秉公监督检查,不循私情。

2、不向他人泄漏企业有关保密资料。对检举、举报人员反映的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3、深入基层调研制约安全生产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4、履行监督职能,督促责任部门完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5、督查落实“三员联签”和“四位一体”各道工序环节安全检查“手指口述”确认制度。

6、密切联系职工,接受职工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批评、检举、控告以及合理化建议。

7、积极探索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模式,及时推广安全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8、认真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分析阶段性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9、分析各类事故原因,编写警示教育案例。第五章 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及制度

第十二条 安监处长(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管职责:

1、在公司(局)和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上级有关指令,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及《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2、全面负责派驻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4、参加派驻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安全调度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会议,针对单位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

6、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全员持证上岗情况。

7、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及安全大检查活动。负责签发安全监察意见书,按“五落实”原则盯紧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措施和责任人等落实到位。

8、参加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参与防范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到实处。

9、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查清、核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实施隐患整改全过程的跟踪监督、隐患整改建档和及时销号。

10、负责每月向上级部门汇报安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指令精神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安监副处长安全监管职责:

1、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协助安监处长负责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信息站的考核管理;督促安全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筛选、汇总、反馈工作,及时掌握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并监督责任部门落实解决。

4、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协调上级进行的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状况,研究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5、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调度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会议,针对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制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贯彻执行。

7、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全员持证上岗情况。

8、参加事故抢救,组织各类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9、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核准事故隐患,签发《安全监察意见书》,按“五落实”要求实施安全闭环管理,督查隐患整改及时销号。

10、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的宣传、事故案例教育、文件资料的收编、收发、归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每月向上级部门汇报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文件精神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安监科长安全监管职责:

1、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对日常安全监督和管理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2、协助处长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有障不循的施工场所责令停工整改,严惩“三违”行为。

3、监督检查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参与制定并督查事故应急预案、灾防处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贯彻执行。

4、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调度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及技术专业会议,针对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和全员持证上岗情况,督查现场跟班人员和安检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及作业现场各道工序环节安全检查确认情况。

6、监督矿压观测运行情况,落实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7、参加各类安全大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督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监督落到实处。

8、定期组织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调度信息,查清核准事故隐患,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监督隐患整改销号工作。

9、收集与安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监督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发证和全员持证上岗情况;对安全奖罚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10、参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切实抓好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工作。

11、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 安监主任工程师安全监管职责:

1、在安监处长领导下,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3、参加工程项目设计、灾害事故预防计划和措施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程》和技术规范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协助总工程师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5、协助安监处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执行。

6、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参加安全检查和质量标准化验收,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提出技术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

7、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措施、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及全员持证上岗情况。

8、监督检查停产检修或收假后恢复生产、关键部位、异常区段、薄弱环节、巷道贯通、初采、初放、过空巷、撤大顶、地质构造、探放水、瓦斯排放、特殊工程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9、负责解决安全监管人员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定期进行安全监察技术业务工作总结,审查安全基础资料建档和各种报表及材料的上报工作。

10、参加各类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第十六条 安管科(部)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检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2、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和下达当月安全重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及时向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安全主管领导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4、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调度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及技术专业会议,针对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负责现场安全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安检行为,促进作业过程动态质量达标,严惩“三违”行为。

6、负责抓好“三员联签”和“四位一体”作业工序环节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责任落实,定期组织安检人员工作绩效考核。

7、负责组织开好安检班前会,做好安检人员思想工作,抓好安检业务培训,部署当班的安检工作,督查安全信息员值班、安检人员盯班工作,分析现场安全动态,落实安检工作责任。

8、对“安全小分队”动态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按“五落实”原则盯紧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和责任人等落实到位,组织专人跟踪实施全过程监控隐患整改及复查验收,严格隐患销号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灾防处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并督查贯彻执行情况。

10、监督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和全员持证上岗情况,收集与安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安全奖罚及时统计和归档管理。

11、参加各类事故抢救、分析、追查和处理,负责事故报告和各类安全报表的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员安全监管职责:

1、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2、熟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三大规程》及安全措施的技术规定。

3、掌握现场安全质量情况,严格实行监督监察,发现不安全因素及违章行为时,立即纠正或督促处理,发现事故危险征兆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监处。

4、参加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5、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制止各种“三违”。

6、指导专职安全员、群监员解决安全监管问题,协助专职安监员和群监员搞好安全监管工作。

7、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写安全隐患通知单,落实整改责任部门领导签字,按期进行复查,督促解决,直至隐患销号。

8、参加安全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工作。

9、认真填写安监工作日志。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

1、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行业技术规定,协助安监主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在单位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范围:(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2)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3)安全检测检验;(4)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远发展规划;(3)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4)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5)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监测和劳动保护安全措施;(8)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9)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4、参加各类安全大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参与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到实处。

5、加强对“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初采、回车、巷道贯通、地质构造、探放水、过空巷等重点环节和特殊条件下的安全措施落实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复查确认安全生产条件。

6、分析研究安全动态信息,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加各类事故抢救工作,审查抢救方案,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追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信息站长安全管理职责:

1、在安监副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信息调度管理工作。

2、组织安全信息员学习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信息员24小时值班制度。

3、协助安管科长开好安检员班前会,负责安全信息员、安检员上岗出勤及当月工作绩效考核工作。

4、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安全信息卡填报收集工作,对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记录明确,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协助落实处理结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按时向上级安监部们汇报安全情况。

5、督促安全信息员做好上传下达、文件资料收发,隐患汇报登记,健全各种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6、认真做好事故汇报记录,按要求及时逐级汇报;参加事故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组织信息站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的采集归类、整理筛选、汇总归档、归纳反馈工作,按要求制作表格汇报有关领导;坚持原则,做好入井管理人员的签到工作,负责干部入井汇总和通报工作,对隐患处理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8、分析研究安全动态信息,协助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安全信息调度工作有序运行。

9、负责加强对“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初采、回撤、巷道贯通、地质构造、探放水、过空巷等重点环节和特殊条件下的安全情况动态调度,及时反馈安全信息,防止较大事故发生。

10、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定期总结安全信息调度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信息员安全管理职责

1、参加生产调度例会、准确汇报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领导指令要求,及时落实盯面安检员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2、参加安监处每日碰头会,通报安全动态情况和存在问题,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安排事项的落实工作。

3、主持召开安全信息站班前会,反馈安全信息,落实当班安检员监控重点和盯面责任,定时查询盯面安检员现场隐患处理情况,掌握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做好安检员电话汇报记录。

4、负责问明记清工伤事故情况汇报,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上级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对安检员的班评估表、三员安全验收确认签字表和汇报卡内容进行检查审核,落实接班安检员按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实施有效监督,执行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及时张贴处罚通报。

6、负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安全信息记录卡的收集保管、整理筛选、归纳汇总和信息反馈,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并督查责任部门落实解决。

7、负责接待、处理群监员、安网员、青岗员、矿山救护队以及职能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和“三违”问题,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8、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当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1、在安管科(部)长领导下,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参加班前会,学习掌握各项管理制度、《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业规定。

3、组织“三员”安全确认开工签字,与瓦检员、质检员一起检查现场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督促班工长组织处理存在问题,符合安全条件,履行签字手续,并报告调度室下达开工命令,否则严禁开工。

4、在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各道工序环节的安全检查“手指口述”确认制度,对查出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落实整改,严格安全闭环管理。发现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等重大险情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和安全信息站。

5、负责辖区各作业地点的巡回监督检查,认真填写“安全班评估”报表,发现隐患责令立即处理,制止各种“三违”行为。

6、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火工品管理情况,对辖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填写安全隐患通知单,落实责任人签字整改,并跟踪复查,直至隐患销号。

7、当班生产结束后,组织班工长、瓦检员、验收员一起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填写验收报表和交接班牌板,并及时向安全信息站汇报。

8、负责检查沿线系统巷道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落实处理。

9、监督检查跟班队长、班工长、瓦检员、验收员上岗情况、全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劳动用品使用和规范作业情况,分析当班安全生产动态,认真填写安检工作日志和报表。

10、发生人身事故,协助跟班队长进行抢救,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追查、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指令,不断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水平。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工作,不断探索安全管理新途径。

3、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现场管理,维护职工安全利益。

4、坚持原则,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坚持巡回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避免监督空档和漏洞。

6、坚持开展小分队“零点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隐患。

7、坚持做好安检记录,分析安全动态,指导和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安监部门根据每月生产计划安排,确定当月的安全重点工作,并与生产计划一同下达。并及时将当月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到监管人员、责任单位或部门。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重点工作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管理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能够自觉遵守、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局)有关安全指令和制度。

2、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安全督查任务。

3、热爱本职工作,敢于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具备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5、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优先录用。

第二十五条 安检人员的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能够自觉遵守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安检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专研业务,精益求精。

3、经考试合格,且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安全检查任务。

4、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现场实际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2年以上生产一线副班组长工作经历。

第七章 安全监管(检查)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安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的人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二十九条 日常培训与管理:

1、培训学习形式: 班前会进行每日一题培训;每周三进行一课培训;每月进行一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交流。

2、培训学习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局)安全管理制度和指令;《三大规程》及安全质量标准和行业规定。

3、培训学习规定:(1)培训学习内容执行培训大纲。(2)遵守培训学习有关纪律。(4)勤奋刻苦,互帮互学,做好笔记,完成当日作业。(5)业务知识与操作实践相结合,联系实际,指导安监工作。

4、培训授课师资:培训中心教师、领导干部、外聘专家等。

第八章 派驻安监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 派驻安监机构实行双轨制管理工作制度。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领导,对单位行使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职能;同时在派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监察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基础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派驻安监机构的安监专业管理干部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派驻安监机构人员由公司下发文件予以任命,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任免。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应事先书面请示并征得公司(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岗位调整,并上报正式文件备案。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派驻安监机构加强与生产、经营、党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安全培训、违章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实现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监管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十三条 派驻安监机构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局)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安全周报、伤亡事故月报、隐患排查月报、领导下井季报、安全工作月总结及下月重点工作安排等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安检人员持有效的特殊工种资格证上岗,否则不得上岗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派驻安监机构人员必须提高业务能力。公司(局)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每半年对派驻安监机构人员进行一次业务抽考,派驻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对安监(检)人员每月进行一次业务考试,内容以培训大纲和岗位安全职责为主。对考试不及格人员责令到安全培训中心复训;经复训后再次考试不及格的,调离安监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见下表)。共五大项总分为100分,达95分为一级优秀受奖;85分为二级良好不奖;75分为三级合格

不罚;低于75分为不合格受罚。公司安监部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对年终取得前3名的安监部门、前10名的安监干部和前30名的安检员,进行表彰奖励。各单

位要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由安监处组织每月考核一次,与工资挂钩兑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监人员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安监岗位的予

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派驻安监机构人员要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要精通业务,执著敬业,文明执法,团结进取。要坚决贯彻公司(局)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执行“先安全后生产”原则,坚决服从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坚决做到安全意识到位、预控措施到位、监督责任到位、落实整改到位,严格闭环管理。对于屡犯制度、目无组织纪律、工作失职渎职或造成较大损失的,除从严追究责任外,并清理出安监队伍。

第九章 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待遇

第三十八条 派驻安监机构人员的人事关系在籍所驻单位,由公司和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基本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九条 派驻安监机构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奖金及其它福利,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统一由所在单位支付。风险抵押金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和兑现奖罚。

第四十条 单位为派驻安监机构人员提供与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相同的办公、生活、用车等便利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澄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合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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