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规定_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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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公司劳动条件,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手套、防护眼镜、毛巾、肥皂、洗衣粉和防暑降温用品等。
第三条 管理部计划科根据配发标准、使用年限制定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并负责采买。计划科所属库房负责保管、发放。
第四条 库房对购进的劳保用品要建立台账。对发放的劳保用品要做出时间、名称、支领人签字等详细记录。
第五条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标准:
(一)职工工作服,夏季、冬季各两套,(机关部、科发上衣一件)每套(件)使用时间一年。发放范围、发放标准见附件。
(二)职工工作鞋每人一双(不含机关部、科工作人员),使用时间一年。
(三)防暑降温用品按照季节和生产工作需要,由管理部计划科负责购买发放。
第六条 新招聘的试用期职工发2011式工作服含工作鞋,试用期满后退回(不退工作鞋)并换发2012式工作服。
第七条 职工换发2012式工作服后,在合同期内且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辞职的,按剩余时间收回成本费(含工作鞋)。
收回成本费=(12-已使用时间)÷12×100%×成本费
第八条 收回成本费程序:管理部总务科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内容核算收回成本费数额并向公司财务科出具收回成本费数额清单,财务凭此清单从该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劳保用品购买、发放要严格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要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执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职工要爱护、保养并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在使用期出现损坏时,由使用者进行修理,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