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水费征收办法_污水处理厂排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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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入网企业:
为加强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与
管理,促进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规范、常态化,保证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根据平政办发{2010}23号文件和平邑县环保局,地方镇人民政府2010年4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平邑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签定了《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费征收办法》。
平邑县第二污水厂于2010年3月15日试运营,2010
年 4月正式运营,正式运营后,分管副县长张鑫,环保局局长,地方镇镇长孙锋,召集各入网企业,在计生委会议室召开了污水处理厂污水入网处理费征收专题会议,在会上镇领导和入网企业,签定了污水入网处理费的征收协议。从2010年4月至今有个别对第二污水处理费交费不积极,采取推托,不安表,甚至有企业多打井、不安表、更有企业将污水处理厂安装的水表私自拆卸、损坏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行为,导致污水处理费征收艰难,抄表数据与入网的实际数据相差太大,不成比例,直接导致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行困难。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成立地方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专职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平邑县物价局,平邑县环
保局,地方镇人民政府,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地方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对入网企业规模进行评估,分类订价,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份,入管网企业中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在定额缴费后给予抵扣,如对以上定费金额有异议的入网企业。请于接到通知后7日内到地方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协商交费,协商后7日内交讫所有2011年12月31号前所欠的污水处理费,如各别企业既不协商、也不交费及拒签送达通知书者、有地方镇人民政府、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地方镇污水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移交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地方镇人民政府
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地方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
2012年2月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