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_南阳建筑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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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宛建建[2011]78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施工企业:
现将《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各方的正当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作业的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单项或多项工种施工的建筑劳务性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外地进宛建筑劳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劳务合同审查备案、劳务人员的培训、鉴定和输出,并实施行业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外地进宛的建筑劳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为原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七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动态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同一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考核合格,可申请增项和资质升级。
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考核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变更资料,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三章劳务分包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交易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揽劳务作业施工的活动。前者称劳务发包人,后者称劳务承包人。
第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劳务承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供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的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进宛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提供进宛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劳务发包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招标应通过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或所)完成劳务发包交易。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或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第二十一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方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级、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措施、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承包人的现场作业、向承包人拨付劳保费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劳务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所完成的分包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五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送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章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劳务发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劳务承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
(二)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明示建筑劳务作业的类别、数量、延续时间,劳务承包名称、劳务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等信息;并为劳务承包人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作业要素和作业面.
(三)劳务发包人负责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
(四)劳务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发包人应对劳务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劳务承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人。
(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第二十七条劳务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劳务人员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劳务承包人应当保存上述工资发放资料3年以上.
(三)负责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服从劳务发包人的调度安排,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和安全.并有权拒绝执行危害质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八条劳务承包人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禁止用工企业雇用童工。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劳务作业施工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队长,是指由劳务承包人聘用并对项目施工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人员。第三十条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劳务承包人指派的劳务类别,组织劳务工人开展劳务作业;
(二)协助劳务承包人雇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劳务工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
(三)负责现场劳务工人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四)对劳务工人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五)协助落实劳务工人生产生活条件;
(六)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档案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进宛企业备案手续、劳务队长岗位证书和劳务人员岗位技能证书。
(二)经过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
(四)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化名册、考勤表、和安全培训记录;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账。
第三十二条劳务承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合格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三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劳务发包人或者劳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额达3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10人以上的;
(四)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众性事件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建筑劳务分包人,也不得直接干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劳务发包人或劳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行业信用管理系统。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六)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劳务人员作业工资的;
(十)劳务承包人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保存工资发放资料2年以上,未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第四十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和再行分包的;
(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建筑劳务市场执法管理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宛建建[2006]93号文《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 时间:2011-08-16 17:59:27 | 浏览:641次 |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