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合同_合同结算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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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推广与销售合同附件2 附件2

结算合同

甲方:(供应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苏 宁)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采购中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严格遵循甲乙双方于2008年08月15日签订的美的-苏宁SHDQ20080815号《商品购销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商品结算分为两种:一是样机结算;二是除样机外的其他商品结算,简称一般商品结算,乙方的发

票抬头为:乙方各子公司。

二、货款结算方式为: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乙方的所有承兑汇票,甲方均免扣息)

三、甲方应指定具体人员与乙方进行结算货款、收取结算票据,并出具书面证明(附后),乙方进行结

算交割时仅与此委托人进行。

四、样机的出样与结算,双方约定的方式为 A。

A、代销、联营管理库存商品的样机,由甲方自行送货到乙方各门店,可与乙方签订代保管

协议,乙方不再进行入库手续的办理。

B、联营不管理库存商品的样机:由甲方自行出样、保管。

五、一般商品的结算方式选定为:A模式。

A 模式:联营管理库存B 模式:联营不管理库存C 模式:供价代销

六、结算细则:双方结算期间为 C。

A、当月1-

10、11-20、21-月底;

B、上月21-本月5日、本月6-20日;

C、上月16-本月15日。

七、乙方系统在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出具《结算清单》,甲方需在签收《结算清单》之后3日内予以

签字盖章确认,付款日为25日。若甲方无故不进行确认或超期7天以上仍未确认,则乙方有权视同甲方认可此《结算清单》内容。甲方如对清单中列具的明细存在疑问,可另发函通知乙方,说明在本《结算清单》的疑问,甲乙双方必须在下个帐期结束前核实、解决。为保证双方业务操作的顺畅,乙方有权按《结算清单》与甲方先行进行结算,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日前及时结算货款。

商品推广与销售合同附件2

该期间出现差异双方协商在下一付款周期予以调整解决。

八、乙方正常向甲方结算付款的前提条件:

1、乙方必须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7%),发票以结算清单上本期应开发票

上的数量和金额为准。甲方应保证增值税发票在乙方签收《结算清单》之后3个工作日送至

乙方。甲方如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或延期提供发票,乙方将延至下一帐期再予以结算

对方货款。

2、乙方收到甲方盖章的结算清单。

九、乙方在正常付款期限内,若遇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

十、其他约定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15日。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乙方: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采购中心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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