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和程序_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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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和程序(201150427修改)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2-05-28 阅读69627次
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1月14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14号),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市工作,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详见附件,不能初定的专业除外)。
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国家相关政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除外)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除学历(位)、所学专业、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外的其他初条件要求,由杭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其他条件(仅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1.学校需对初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条件见《教育系统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表》,考核合格方可申报。
2.具有普通话证书,教师系列二乙以上,其中,语文教师二甲以上;非教师系列三甲以上。3.教师系列继续教育学分年均72分以上,其中,新教师需提供培训合格证书;非教师系列学分年均72分以上,或者取得相应系列培训合格证书。
4.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人员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何备案详见学信网)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6)中专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9.普通话证书。
10.继续教育证书。
11.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12.《教育系统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表》。
注:项9至项12仅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五、申报受理
1.网上申报。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网上报送信息。2.材料报送。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相应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相应主管部门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负责受理;其他单位(含非国有单位)按隶属(或属地)原则送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受理单位。(各区、县市咨询电话详见本系统登陆页面)
4.审批单位。初级资格初定工作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直各单位负责。
2015年4月27日
附件1:初定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要求.doc 附件2:教育系统初定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要求.doc 附件3:教育系统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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