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_国家林业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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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经清理,保留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共32项,现将其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松木板材加工、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疫木安全利用专家论证会论证报告;
3、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4、企业所在地森检机构同意监管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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