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规定_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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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为有利于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保用品的配备发放范围:

1.限于从事需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的干部、职工。

2.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二、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具体见附表。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

1.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统一管理劳保用品,各部门应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部门有关劳保用品。

2.属公司配备范围的劳保用品根据办公室有关要求统一采购,有关部门专人统一领取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发放,并完善领用手续。各部门需配备的劳保用品,应明确要求后上报办公室统一采购。

3.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确定需发放劳保用品人员的名单及配备标准,由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防护用品,不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福利待遇。因此不得任意扩大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时限,也不得将劳保用品折发现金。

5.配备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

6.同时兼做几种工种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保用品为主,次要工作配备相应用品,不得重复发放。

7.因工作需要安排调动工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8.病事假作连续超过一个月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病事假作时间相应延长。

9.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由部门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10.对耐用劳保用品,必须还旧领新。回收的劳保用品经洗补后仍可使用的,由部门负责洗补后统一保管备用。

11.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非在编职工,不发放劳保用品,采取借用的方式。若一年内该职工离开公司,其借用的劳保用品按规定使用年限及实际使用时间折算后收取费用,物品归个人所有。

12.未到期但已损坏或遗失物品的,由个人负责自行购置配备。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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