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的请示_召开表彰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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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第四届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请示
市委市政府: 2009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我市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年1#月2#日,省委、省政府在召开了全省第六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会议总结了2006年以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新要求。我市有8个模范集体、7个模范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我市已于2004年前召开了三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建议市委、市政府今年上半年召开全区第四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第三次表彰会以来的工作成绩,表彰先进,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创新局面。
一、会议内容
1、贯彻全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
2、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模范集体和个人典型代表发言;
4、地委行署领导讲话。
二、表彰范围及名额
为体现我市各条战线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突出
成绩,充分挖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开展中的先进事迹,树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创建的典型,本次表彰将对各县、区、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各单位、驻市部队,开展先进推荐工作。拟表彰先进名额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60名。
三、表彰方式及经费
参照国家、省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表彰方式和办法,对模范集体颁发牌匾、证书,对模范个人在物质上进行奖励,我们建议按照全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奖励标准折半的额度,奖励给每个模范个人2500元奖金。
四、参会人员范围
市委、市政府、政协、人大有关领导、各县、区、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各单位、驻军主要领导和主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县、区的民委主任,民族乡和辖有民族村的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代表。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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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