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知识类一_知识审计类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审计知识类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知识审计类型”。

湘潭市首届会计知识大赛知识条目

(审计知识类一)

1、审计是在受托管理、受托经营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

2、2005年全国审计定义研讨会提出的简明审计定义为“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3、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的《宪法》中,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4、国家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15日。湘潭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8月24日。

5、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作用主要是:(1)监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2)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3)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加强廉政建设;(4)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5)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6、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构成的。

7、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的共同目的是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三种审计组织分工协作,互相联系,共同承担整个社会的审计监督任务,构成了一个审计监督网络。

8、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各有侧重。国家审计机关的目标侧重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改进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审计机构的目标侧重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于市场经济。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侧重于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9、审计的基本特征有:(1)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2)审计的主体是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3)审计的客体是接受审计人审计的经济责任承担者或履行者;(4)审计的对象是审计客体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5)审计的职能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其中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6)审计的目的是评价经济责任;(7)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准则。

10、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受任何影响,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进行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要求和灵魂,是审计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前提。独立性的要求主要包括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

11、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1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应当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13、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审计经费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15、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规定审计监督的条款共有六条,包括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16、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规定》。

17、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1995年1月1 日起实施。新修改的《审计法》经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18、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为: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19、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责主要有:(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5)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0、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1)国家政策性银行;(2)国有商业银行;(3)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5)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1、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1)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2)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22、审计机关对下列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有财政拨款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2)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3)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23、审计机关对下列专项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社会保障资金,包括社会保险资金、社会救济资金、社会福利资金;(2)政府部门管理的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3)国有土地出让金;(4)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5)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6)环保保护、农业、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财政性专项资金;(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

24、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

25、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2)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5)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26、在我省范围内,审计机关对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1)财政性资金;(2)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3)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5)社会公益性资金。

27、在我省范围内,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2)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支出情况;(3)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4)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5)投资效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依据《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29、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具体规定为: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0、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对接受审计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或者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

31、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32、“授权审计”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直接审计”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33、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的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34、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行业经济活动情况;(3)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4)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35、《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湖南省审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36、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7、内部审计的范围决定于内部审计的目的和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3)经济效益;(4)内部控制系统;(5)经济责任;(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8)其他事项。

38、《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会计中介机构办理,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9、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40、《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41、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42、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3、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4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4)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45、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6、《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47、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48、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1)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49、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50、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审计知识类一.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审计知识类一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知识审计类型 审计 知识 知识审计类型 审计 知识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