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案例解释_地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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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扣除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访问次数: 240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供稿: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某私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向灾区的捐款20万元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认为,由于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这笔捐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于捐赠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也有明确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捐款时,勿忘取得合法规范票据。
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访问次数: 1320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供稿: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地税稽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税务稽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223元。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自建房产无证也须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访问次数: 492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供稿: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该企业厂房主要来自租赁。经查账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8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因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部分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但是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通过检查人员耐心讲解,该单位了解了有关税收政策,纠正了错误观念,及时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部门相应处罚。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访问次数: 540 信息来源:江苏地税网站
字 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商业人寿保险费150000元。税务部门依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企业所得税37500元,加收滞纳金7031元,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18750元。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增资应补缴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 访问次数: 745 信息来源:江苏地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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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实收资本增加4000万元,在2010年启用新帐时,记载资金的帐簿未贴印花。2010年3月纳税检查时税务部门依法补征印花税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对少缴税款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成立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启用新帐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未增加的,不需要贴花,增加的应按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如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学历教育费用不得在职教经费下列支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访问次数: 838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供稿:无锡市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评估现,在职教经费科目下,列支单位职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费2万余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调整了应纳税所得,并做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税法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学历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中可以列支的项目,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