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_学生干部任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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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经济管理系
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的选拔学生会干部,有效管理学生会干部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会换届及中期调整时,应当对学生会相关学生干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受聘担任学生会干部
(一)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及第二学历)不及格两科及以下;
(二)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担任院学生会及其它主要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
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约束。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干部的职务
(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
(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者;
(二)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学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免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做出撤职决定。
第二章主席团
第六条根据学生会章程,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第七条主席人选于每届学代会或中期调整之前由现任主席团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第八条副主席人选由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二分之一投票通过。
第九条主席、副主席采用等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条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副主席于当选当日由经管系团总支任命,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提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者;
(二)曾经当选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
(三)在过去工作中曾被降职或免职的;
(四)在大学期间从事学生会工作不足一学年的;
(五)其他不适宜当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
在荣成学院学生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及大学生记者团供职满一学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
(四)项约束。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主席或副主席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免职前应当由主席团调查、质询和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由部长级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任期内发生空缺的有学生会副主席及秘书部部长依次增补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四条秘书部部长增补为学生会副主席的,在下一届主席选举中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束。
第三章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会章程,本会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部长由当选学生会主席提名,经学代会二分之一通过确认。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副部长有分管学生会副主席提名,经指导教师及当选学生会主席确认。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在选学生会主席就职之日有当选学生会主席任命并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提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者;
(二)曾经当选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
(三)在过去工作中曾被降职或免职的;
(四)在大学期间从事学生会工作不足一学期的;
(五)其他不适宜当选学生会部长的。
在荣成学院学生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及大学生记者团供职满一学期的不受本条第一款
(四)项约束。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的职务: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部长或副部长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免职前应当由主席团调查、质询和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由部长级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在任期内部长出现空缺,由副部长增补为部长。
第二十二条在任期内副部长出现空缺不予增补。
第四章调查及离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可向学代会或指导教师提出书面辞呈,原则上不应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指导教师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
在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干部因死亡、失踪、休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动卸职。
第二十五条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经管系团总支及指导教师;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团总支接受聆讯。学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团总支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团总支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二十五条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会干部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一)经管系团总支;
(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第二十六条不信任案的提出产生以下效力:
(一)学生会干部被不信任,应向学代会及团总支作出书面检讨;
(二)学生会干部两次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第二十七条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向学代会提出罢免案:
(一)经管系团总支及指导教师;
(二)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第二十八条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本届学生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内集体具有渎职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经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可对全部学生会干部出集体罢免案。
第二十九条学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代表,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学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经过学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三十条学生会干部辞职、卸职、被通过不信任案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学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失职的。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学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
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渎职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经管系学代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