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管理办法_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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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确保广大市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我们按照《四川省卫生县城标准》的要求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东升镇、华阳镇、黄龙溪镇、黄甲镇、中和镇五个镇的城区场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所指的家禽家畜包括人工饲养的犬、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动物。
三、为确保城区环境卫生,上述区域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义犬外,禁止饲养其他家禽家畜。
四、需要饲养上述允许饲养的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的犬只进行登记、检疫、免疫,犬主应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彩色照片,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准养证后,方可饲养。经批准饲养的犬只不得敞放,必须圈养或拴养拴养的绳子长度不得超过2米。
五、经批准饲养的犬只,饲养者必须严格按照县畜牧食品局的要求,定期准时到指定的防疫机构接受健康检查和预防免疫,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测。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将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带观赏犬外出活动或因交易、治病外出,必须有人牵赶,绳子长度不超过1.5米,犬主应持有准养证、免疫证。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犬主应立即予以清除,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七、犬只伤人,犬主及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医药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上述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一经发现,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就地进行处理;饲养犬只未按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除对犬只予以捕杀外,并对责任人视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公民有权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85775903。对检举、揭发的人打击报复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自2005年6月16日起施行。
双流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