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_法律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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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在传统中国,“礼”是一个含义广泛、内容复杂,包容量极大的概念。从“礼”的字义考察,“礼”字的古体字最早见于甲骨文,本指祭神之器具,尚无规则、制度的含义。后来引申为祭神祭祖的仪式,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种表现为原始习惯的礼,从而有了行为规则的意义,并与神权、族权相联系。
其次,随着父系家长制的宗族演变为奴隶制的国家,祭祀和军事活动成为“国之大事”,以祭仪为中心的习惯准则遂具有政治制度和国家规范的性质。
再次,春秋之后,虽然随着周礼的分崩离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的“礼”,其含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这时的“礼”,已经不是专指礼节仪式这种狭义上的“礼”,“仪”与“礼”相分离。
中国号称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毫无疑问,“礼”对中国历史文化而言,其地位及意义都是举足轻重的。礼是传统中国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亦有着密切联系。
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礼法结合”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条件,经济关系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基本途径。
首先,“礼”的纲要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儒家把传统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五伦”。而五伦中“三纲”为要。于是,“纲”被传统封建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其次,“礼”的教条成了法律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礼教”教条的制度化,对于巩固“三纲”,保护封建统治的基础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中也有一些进步因素。
再次,礼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根本大法。
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传统儒家在刑法原则上坚持轻刑的思想主张,自汉以后一直是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核心就是主张“省刑法”、“以德去刑”,所以在治理国家上,把道德放在核心和首要地位,而法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虽然这种主张在以法治国的理念下,应该遭到诟病,但其中蕴含的一些合理思想还是值得借鉴的。孔子的法律思想核心便是“德主刑辅”,即以“仁”为本的法制原则;“德”、“礼”教化的防范措施;宽猛相济的施刑办法;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
孔子的法律思想对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将有借鉴意义。德主刑辅的主要思想包括: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提倡刑罚适中。孔子认为老百姓有过失,是由于居上位的人对他们没有施行教化或者实行不彻底的缘故,他把“不教而杀”斥之为“虐”。由于孔子重视教化的作用,所以他反对“不教而杀”。孔子并不否认刑杀的必要性。“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表名孔子并不是只讲礼德,而不要刑罚,而是主张德与刑交替使用。从中庸哲学的角度出发,孔子主张用刑要适中,他说:“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意在强调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正直,不枉不纵。
德治与法治并举符合社会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客观规律。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只有二者的相互影响比较密切,才能使其发挥作用。法律的遵守离不开广大社会成员在道德价值上普遍的认同和接受。
它在历史上成为人们反抗昏君和暴政的理论武器,历代进步的思想家,政治家以儒家省刑法、慎刑滥杀,反对暴政等思想主张,来抨击统治者的昏庸残暴,反对用繁法严刑去对待人民,在客观上,它比法家的严刑峻法主张多少有利于被压迫者的生存与斗争。
同时,德主刑辅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预防犯罪。
道家法律思想
在中国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传统的法律思想表现出不同的历史特性,道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至西汉时期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他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 然
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老子之道,乃宇宙中自然之道,上古流传迄今之逋也,它究天人之际,察万物之情,通古今之变,应人生之事,证大道之真.是世人修真成圣之道。
老子论及法律的思想内容主要体现在他对“道”的说教之中。老子认为“道可 道,非常道”。故“天地之道”无所不在,无往不胜,道法自然,上善若水,天长地久,无 为而治;以柔克刚,柔弱胜刚强,尊道贵德以百姓之心为心,天下之至柔,驰骋于天下 之至坚;以正治邦,以奇用兵,班无事取天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只有“惟道是 从”,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总之,老子法律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从“天人合一,法本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来阐述道家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二是展开对礼法的批判。道家思想以其独特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上呈现出永恒的价值与生命力。跌宕多姿的道家思想绵延不
息。源远流长.是东方文明的重要基因,《老子》一书是人类文明智慧的源头括水。我们要重视对老子的研究,和与无讼
自古以来,中国的学者的文化追求和中国政治的最高追求,无一不是一直在追求“和”的最高境界。第一次学到什么是和谐社会,应该是《礼记》中的一篇文章,解释了什么是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一个理想境界。后来在学高中历史和政治中,老师无一不提到了,古代所崇尚的大同社会,即我们现在的共产党追求的最高的政治境界,也就是我们通常左说的共产主义的境界。
“和”文化传播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便是中国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在很多年以前,我读到了于丹的著作----《论语心得》。其中于丹提到的《论语》中的一句经典,“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句话虽然只是描述的是为人处世,而没有涉及更为宽广一个国家的政治层面的内容。但是也是异曲同工的。于丹对于这句话的解释也令我印象深刻。在《论语》中,君子一次出现的次数超过百次,在这部一万余字的经典中,这一个比例是相当高的。而孔子认为,能够称之为君子的人,是极少的,需要达到极高的道德境界,而“和”便是其中之一。孔子认为,真正的君子是能够在一个群体中,服从大家的意见,即使自己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是会求同存异,为了追求共同的利益而共同努力,这一思想,也在我国历史上的外交中,得到了极大地运用,也成为了各国处理外交事务的基本准则。但是小人则不同,他们表面上服从了群体的意见,可是背后反对群体的决定,还会背地里说坏话。
而“和”的思想在法律上的最高理想追求,便是达到一种“无讼”的境界。古代的思想家们很早便意识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最终目的不是要惩治坏人,而是要整治社会秩序,而使社会最终达到没有违法事件发生的程度。这一思想最早也是由孔子提出的,在《论语·颜渊》中,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我断案的结果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而目的是在于使人们不争讼。这一个思想在民间从古至今,在法律案件上都极大地影响了乡民们的行为,无讼的思想,让大家更愿意用道德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只要是能不用法律武器解决的问题,就先用道德的武器去衡量。有的学者认为,无讼的思想有些扼杀了人们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认为倘若个人的权利受到了威胁和损害,就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去捍卫个人的权利。法律无疑使一个最为合法的武器。但是我认为,这样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千年传承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减轻了司法程序的负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而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以来的人治思想。和西方法治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总结而言,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一个“和”的社会,而古人在法律上的最高追求便是达到无讼的境地。“和”与法律文化有着很深的关联,值得我们去继续学习和探究。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哲学基础,倡导天地万物之间的和谐之美,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而诉讼便是对这种和谐的破坏,因为“讼则终凶”(《易经》)。)在社会关系的领域,中国古代的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那就是“无讼”。这种观念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讼争的静态社会.因此,法律的存在实在是因为不得已而求其次。人们真正的目的在于最终消灭法律,实现“无讼”社会的理想。可见,“无讼”不过是古代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或者说,“无讼”是和谐在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他们的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于是,中国古代社会当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产生冲突和对立时,人与人之间出现权利义务争端时,“和为贵”便作为解决争端的原则受到人们的信仰和推崇.在先秦诸子的学说中,几乎都是主张“无讼”的。即使是主张法治的法家,大力提倡“以刑去刑”,但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并不是刑杀而仍然是“无讼”的境界。如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