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指导意见_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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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集团下属各公司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员工的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的计算
1、当年新进公司的员工须提供进公司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证明,方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若进公司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进本公司时间与前一公司离职时间相连续的,需在本公司继续工作至满12个月后,方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若进公司前退工单的退工日期与进公司的日期不能连续的或处于无业状态的,其连续工龄自进公司之日起计算,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方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
2、员工应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劳动手册》等证件证明其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其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须经公司人事部门验证认可,方可按规定休年休假;上述证明材料应由员工本人签字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如发现其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作严重违纪处理。
3、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下列人员是否享受年休假以各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其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可自进本企业之日起计算:
(1)在其他单位下岗、内部退休退养、停薪留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退休退职的;
(2)征地后进企业的农民;
(3)外国国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出国定居后回国就业的人员;
(4)从专业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6)外地劳动力;
外地劳动力以2004年7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能提供老家允许外出打工有关证明的,其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自进本企业之日起计算;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不能提供老家允许外出打工有关证明的,其连续工龄自2004年7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后进本企业的自进本企业之日起计算。
4、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1)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2)季节工;
(3)其他临时性用工。
二、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年度内累计工作满10年、20年时,跨界年休假天数确定的公式为: 临界日前应休假天数÷365×临界日前日历天数+临界日后应休假天数÷365×临界日后日历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员工有如下情况,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2、如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以上情况,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四、当年新入职员工年休假计算方法
1、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可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入职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新入职员工当年度每次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离职员工年休假计算方法
1、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安排员工在离职前休完应享受的年休假;
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视为劳动者放弃未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
3、离职员工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其他方法。
六、集团内部调动的员工年休假计算办法
1、集团内部员工从一个企业调到另外一个企业工作的,其工龄连续计算,年休假天数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计算;
2、调入单位同意员工在该单位继续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调入单位可继续享受未休完的年休假,调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被调出员工在调出单位年休假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同意员工在调入单位继续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应在原单位休完年休假后再调入新单位;也可由调出单位与被调动的员工协商解决未休完年休假的处理办法。
七、年休假的安排与使用
1、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统筹安排的年休假可分为公司统筹安排和部门统筹安排两种,员工应服从企业和部门的安排,员工
不服从公司或部门安排的视为员工放弃该部分年休假;
2、公司统筹安排的年休假可以公司发文形式告知全体员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部门负责人须提交说明不休假的原因及补休的安排报人事部门备案;
3、公司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次年员工可休年休假天数书面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在征询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应订出本部门员工年休假方案交人事部门备案,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4、员工原则上须按公司或部门制订的年休假方案休假,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规定休假的时间休假,应提前三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休假时间,否则逾期不休该部分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5、年休假每次使用的最短天数为一天,除公司统筹安排的年休假外,每次休假前均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不按公司规定的年休假方案擅自休假的可作旷工处理;
6、各公司一把手年休假计划应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备案,具体休假时应征得集团分管领导同意。
八、员工当年未休完年休假的处理
1、员工应配合部门主动安排全年休年休假的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前休完当年的年休假;
2、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或部门调整而仍无法休完年休假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如员工主动放弃全部或部分年休假的,须提交不休假的书面声明;
(2)员工未提交不休假书面申明的,所在部门负责人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交补休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
(3)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或部门难以安排员工当年休完年休假的,未休完部分可延至第二年的一季度休完。
3、确因工作需要,员工的年休假延至第二年一季度仍未休完的,经部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按照上年度未休天数折算工资支付给员工,折算标准为员工本人日计薪工资的300%(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 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6、本意见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各类奖金等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九、其他
1、实行年休假制度后,各公司不再安排员工探亲假;若仍安排探亲假的应先使用完年休假,年休假和探亲假天数之和应不超过探亲假的可休天数;
2、实行年休假制度后,集团《一把手工程纲要》中规定的一把手每年休假十五天的规定不再执行;但当一把手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十五天的,可按十五天执行;
3、本意见与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