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_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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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

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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