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利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_贷款利率优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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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优惠利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切实做好生产供应,进一步规范民品贷款利差补贴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对全省享受贴息政策的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承贷银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民品贷款是指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时向承贷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以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具备承贷民品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贷款利差补贴的审核及汇划工作,各设区市民宗局负责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筛选推荐和日常监管。

第七条从2012会计年度开始,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对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设立专账管理,清晰反映贷款的实际用途、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申报民品定点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归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 1

品辐射范围;

(二)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最新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要求,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少数民族职工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清真食品类生产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

(四)民族成药类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征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五)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应上报集团公司中具体生产民族特需商品的法人企业。

第九条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申请;

(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或清真食品类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五)注册商标复印件和产品包装材料(或产品照片);

(六)清真食品类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民族工作部门核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民族成药类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药监部门确认上报药品品种为少数民族成药的文件原件。上述两类企业还需食品药品检验、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检验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经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民宗局会同当地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民宗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第十条申报审核时,须组成联合调查组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看申报企业民品生产线、民品库存、民品销售增值税发票、企业财务报表等,验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民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因生产经营体制改革而更改名称,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品定点生产企业更改名称申请;

(二)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经设区市民宗局审查核实后,上报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第十二条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核实和动态调整,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择优增补。

(一)不再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

(二)由于自身原因,长期未能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

(三)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损害少数民族群众消费权益的;

(四)在享受利差补贴时存在违规行为并被人民银行处理3次以上的或故意弄虚作被人民银行永久取消申请利差补贴资格的。

第十三条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在坚持合法经营的同时,要本着活跃市场、保证质量的原则,认真做好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的生产经营,不断丰富商品种类,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要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人民银行市级中心支行、设区市民宗局书面报告生产经营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同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情况半年报告一次,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季报告一次。

第三章民品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十五条民品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并从承贷银行获得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准上浮和下浮。

第十六条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民品贷款时,须向承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生产被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所需流动资金测算资料;

(三)上期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不需要);

(四)上期申请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使

用情况说明(首次申请不需要);

(五)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

(六)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立专账核算的承诺书;

(八)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承贷银行发放民品贷款前,须查看企业民品生产线、库存产品、验资报告等,对企业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各承贷银行发放民品贷款档案材料必须实行专人专夹保管,并充分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严密监测贷款的使用情况,保证贷款全额用于生产特需产品。

第十九条承贷银行在新发放民品贷款前和收回原民品贷款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设区市民宗局备案。

第四章利差补贴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品贷款给予利差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利率2.88%。

第二十一条承贷银行为县级机构和市区内分支机构的,由其地市级管理机构统一于结息月2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市级中心支行提交以下利差补贴申请材料:

(一)补贴申请表(银行填报)(见附件一),人民银行信贷部门、设区市民宗局审批后加盖公章;

(二)申请表附表、明细表及补充资料(企业填报)(见附件二);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享受利差补贴出具的审计意见和报告;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利息结算单、企业支付凭证;

(六)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说明;

(七)上期申请的利差补贴的使用说明(首次申请不需要);

(八)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专账;

(九)本季度各月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

(十)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承贷银行为更名、重组等发生重大事项的民品定点生产企业首次办理贴息业务时,必须提供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为新增的民品定点生产企业首次办理贴息业务时,必须提供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人民银行市级中心支行、设区市民宗局、承贷银行各留存一份,并建立专门的贴息档案,由专人管理,长期留存备查。

第五章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承贷银行要加强对民品贷款的管理,认真审核企业的贷款实际用途,保证贷款用于当期民品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记录保存于贷款档案中。对已形成逾期的民品贷款,自形成逾期贷款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利率政策;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其贷款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五条承贷银行负责督促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将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于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对其贷款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期间内各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主要承贷银行的省分行选定,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中资综合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二)财政部全国中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二十名;

(三)历史上从未受到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每半年对全省民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利差补贴的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核实。审计范围涵盖上季度已划拨的利差补贴及当季即将划拨的利差补贴,采取“送审结合现场核实”的形式,针对单个企业出具审计核实意见书。每年6月,对民品定点生产企业3月已享受和6月拟享受的利差补贴进行审计核实;12月,对民品定点生产企业9月已享受和12月拟享受的利差补贴出具的审计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和报告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认可后,作为企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利差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承贷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过程中,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其出具的意见真实、客观、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每年对全省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停止该企业办理利差补贴,并追回多补冒领部分。

(一)民品贷款范围、用途、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二)民品贷款已形成不良的;

(三)民品贷款利率未执行基准利率的;

(四)未做到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申请利差补贴工作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的,将永久取消该定点企业申请利差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承贷银行未充分履行职责,发放的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不符合规定范围、用途和利率等规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承贷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资格;对于出现串通企业骗取利差补贴等严重问题的承贷银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永久取消其承贷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资格,并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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