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规定_关于休假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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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卫生院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医院工作人员休假权利,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所有事假首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累计天数未达到职工本人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其休假天数为事假冲抵后余下的年休假天数。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处理好工休关系,既要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又要保障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最多2次休完,不跨年度安排。当年未休完者,假期作废。

六、年休假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休假天数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如2011年8月参加工作,到2012年7月满1年的,从2012年8月起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在当年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可在当年内按工作年限满后的条件享受年休假,比如,2012年8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12年1-12月都可按10天享受年休假。

招聘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执行,其工作年限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二)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应计为下年度年休假时间。

七、请假程序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休假去向和期限),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批,报医院办公室登记并发回执交科室方能生效。

假期结束,休假人员须到办公室销假。

八、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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