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支护材料管理办法1_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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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帮煤矿支护材料管理办法
一、坑代库管理制度
1、所有出库坑代品,必须先从技术科坑代组开具领用料单,库工依据料单开具的品名、型号、数量发放物品。
2、各队组每日交库物品要好坏分清、型号分清,有交库料单,作为各队组月底结帐依据。
3、机修厂修理坑代品首先从技术科开取领料单,坑代库依领料单型号、数量进行发放,修复后必须经技术科、生产科、计企科验收后交库,贴合格标签,并标明修复日期、修复人,交库后开具交库料单作为月底结算依据。
4、坑代库工每日清点坑代品出库、入库数量及各类物品待修、修复好的数量,报生产科一份,自留一份。
5、技术科每月一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坑代库进行盘点,核对上月各类物品的库存量、修复量、待废量及各队组的领交数量。
二、坑代品管理办法
1、每月20日前由技术员负责,根据本队井下工作面生产条件编制材料定额计划,经技术科长审批后报坑代组编制月度计划。
2、各队材料员根据井下生产进度情况定期组织领用所需材料,并每星期入井进行材料核对及时调整入井材料的使用计划。
3、支护品及材料的使用由队组根据本队生产计划到技术科开取领用小票,到指定地点领取,在供应科领取的由技术科坑代员、供应科发料员及组队领料人三方清点核对,并做好标记,以三联单形式各家留存一份,作为月底结算依据。井上下坑代库由技术科坑代员、发料队组领料人签字。
4、各队运料组运输领用材料过程中,地面和井下队组安排专人负责清点,并建立入井材料台帐。
5、单体支柱、兀型梁由技术科统一管理,需出井修理的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支架、兀梁、移溜器)经生产科签字,清点数量及损坏程度,方可委托修理,修理后的单体支柱、移溜器在工作面一星期内,不得出现漏液、升降不良等现象,否则从修理单位的修理费中加倍扣罚。
6、单体液压支柱、兀型梁、移溜器和工字钢等支护品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其它有关支护品的使用、保护、搬运规定,对于生产过程中造成支护品损坏的按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7、工作面准备期间坑代品一定要运送到距工作面150米内,并且要按类别码放整齐。
8、回采工作面采完后,如果采煤队回收,必须把单体支柱、兀型梁、移溜器、小梁等坑代品放置于停采线以外,分类码放整齐,由生产科组织移交准备队出井,交坑代库。如果采煤队工作面采完后移交准备队回收,回收前由生产科、采煤队、准备队三方现场清点移交,在回收过程中单体支柱、兀型梁允许有1‰的丢失,考核以准备队交回生产数量为准。
9、回采工作面生产期间,生产科定期不定期检查两巷金属支架、锚杆铁饼回收情况,每月底根据两巷、金属支架及铁饼标号核实回收情况,并依据奖惩办法对其考核。
10、掘进工作面竣工后,生产科核实该面施工期间领用支护品数量、剩余量,在各巷道用油漆标清支架及铁锚杆数量,该队10天内将剩余的金属支架、锚杆及其它支护品搬运到新工作面或交回生产科。
11、井下零星回收(如掘、采下分层时遇到遗失的单体柱、兀梁、金属棚等支护)应及时交回坑代库,经生产科核对后,依照奖惩条例进行奖励。
12、井下回收金属支架可直接复用,由生产科验收后交到井下坑代库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不可直接复用的,由使用单位运输交到供应科,并由生产科、供应科、队组共同验收签字,做好记录。
13、由钉道队或其它队组回收的坑木、砼背板、料石,交井下坑代库或存放到指定地点,并由坑代员核准验收开出入库小票,生产科视其好坏程度分类发放使用,由生产科负责进行奖励回收单位。
14、为杜绝丢失,所有队组支护品下午5点以后不准出井,生产科也不办理入库手续,特殊情况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并执行有关文件、措施。
15、回采工作面回收完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把所有坑代品交回生产科坑代库,如遇特殊情况,请示生产矿长批准。
16、生产科对各队组金属网的使用、存放进行不定期检查,建立金属网专用台帐,每旬进行一次小结,核实10天内工作面推进度和金属网使用情况,月检查,月考核。
三、回收及考核标准
1、允许丢失率 单体液压支柱:0.7‰ 兀
型
梁:0.7‰ 移
溜
器:1‰ 小
梁:10% 单 体 柱 鞋:1‰
2、其它材料回收率 金属支架;93%以上
锚杆铁饼:下组煤顶锚40%、邦锚70%;上组煤顶锚60%、邦锚70% 枕
木:85% 料
石:40~80%(视实际现场确定具体回收率)
采、掘、开队坑代品均按计划以月考核,进行奖罚。
四、奖罚办法
1、金属支架回收奖
入井下库(可直接复用的):10元/根 交井上(待修、待废的):
10元/根
超过回收标准的每根奖80元,达不到回收标准的扣罚160元。
2、锚杆铁饼回收奖4元/个,超过回收标准部分8元/个,达不到回收标准扣罚15元/个;锚索铁饼回收奖20元/个,超过回收标准部分奖40元/个,达不到回收标准扣罚80元/个。
3、其它回收材料
枕木、坑木(有复用价值的):350元/方
(达不到回收标准对等扣罚)
木
楔:0.5元/个 砼背板:2.5元/块 水泥轨枕:10元/根 料
石:2.0元/块
4、坑代品超过丢失率的或其它零散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单体支柱:600元/根
兀型梁:400元/根 移 溜 器:800元/根
小
梁:50元/根 中间支座:150元/个
顶
盖:25元/个 三 用 阀:80元/个
手把体:20元/个 前 探 梁:100元/根
防倒器:50元/个 单体柱鞋:100元/个
5、井下零星回收的单体支柱和兀型梁要及时交回坑代库,经生产科核实后,每根单体支柱兀梁回收费为原价的10%。
6、井下支护品必须合理使用、搬运、保管,每发现一根次不合理使用(如单体柱顶溜)进行处罚,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坏按丢失扣罚。
7、由生产科组织牵头每旬对支护材料加工质量进行定期抽检,各类材料合格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罚负责加工单位责任人500~1000元,责任单位1~5万元。
五、每月月底由生产科负责将考核结果经生产副矿长批准后报企管、劳人、财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