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的意见_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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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意见
霞山区教育局
2012年1月13日
根据《征求的修改意见的通知》湛教办[2012]1号文件要求,我局在收到文件及通知后,立即转发到区内各所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对《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全面学习,对《意见》内容展开积极讨论,及时收集我区民办学校对《意见》讨论结果和反馈信息,形成以下几点看法。
1、准确把握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就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依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人民群众对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和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将是长期存在的,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长期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为了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明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民办教育在我国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地位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民办教育的地位又是有所不同的。从总体上说,义务教育必须坚持政府办学为主导,民办教育只是义务教育的有益补充;而作为非义务教育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将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职业教育所占的比例很可能要超过公办 1
教育。我们要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这应该成为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本质上说,民办教育是采取市场机制的办法筹措教育经费、发展教育事业的。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学会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发展教育事业的必由之路。
(三)发展民办教育是充分满足老百姓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个历史进程中,民办教育不仅在数量上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上,民办教育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可以说,民办教育是对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重要补充,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特色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2、加大政策扶持,切实有效地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把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接受捐赠;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等等。教育行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去推动这些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优惠。民办学校的办学用地要真正按照公益事业和教育用地来划拨。二是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家办学的投入在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应该想办法落实。三是招生问题、教师培训、职称评审政策,要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四是制止对民办学校的经费统筹。
(二)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除民办教育促
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依据这一精神,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是对民办教育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人才资源的支持。利用名师、名校长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三是支持名校、强校扩张。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资金、政策、表彰等措施,支持名牌民办学校做强、做大,尽早形成规模效益。
(三)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教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其症结还在于公办学校优秀教师有后顾之忧,不愿到民办学校任教。解决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自由流动,是教育行政部门为创造公平的教育发展环境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这为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3、加强管理监督,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确立民办教育的地位,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确保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既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更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这是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严格审查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应该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为了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对民办学校准入条件的要求是比较宽的,不少学校是通过租借校舍来办学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必须按照办学的基本条件来审批民办学校。要实施民办学校审批责任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特别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校舍,靠租借房
子办学的,一律不准审批。
保持合理布局,避免在一个地方民办学校过度集中,防止恶性竞争,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审批,不仅要考虑办学条件,还要研究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状况,注意当地需要什么类型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布局是否合理等,以防止盲目办学、重复建设。
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分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这些基本条件必须坚持,不能放宽。我们积极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支持的必须是新增的教育资源,而不是现有公办教育资源的转制,必须严格把握这个政策界限,绝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改制。
(二)帮助民办学校找准发展定位
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不仅体现在依法管理上,还体现在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上。一是要帮助民办教育举办者科学决策。如帮助举办者分析办学环境,分析老百姓对民办教育的需求等。二是要帮助民办学校科学定位。指导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帮助民办学校找准自己面向哪些家庭办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等。这几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民办学校是靠特色、高收费生存,还是靠质量、低收费发展,是需要办学者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慎重决策的。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
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又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二是对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严禁通过夸大办学条件、办学成绩、虚假广告等招揽学生。
(四)把增强发展民办教育列入各级有关领导的工作日程,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大力支持民办学校的管理机制和育人模式,视民办学校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给民办学校教师有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的机会,让部分有水平、有能力、忠诚党教育事业的民办学校优秀教师终身为教育事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