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_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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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xx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xx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x人发〔2009〕51号)的通知,现就我局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二、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本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当年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县人事局。

三、事假:单位职工请事假半天以上需出据书面假条,半天以下需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四、病假:职工请病假需出据医疗部门依据,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时间的长短与是否年休按照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三)、(四)、(五)执行。

五、请假程序:一般职工请假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需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假条送县委组织部备案;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需报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假条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请假,办公室需做好登记,并将假条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年底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职工请消假情况。

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米人发〔2009〕51号)执行。县委县政府如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执行。

八、本规定从2012年2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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