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遵义瘦肉精案_浅谈瘦肉精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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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健康,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16;r155.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45—0

2遵义“瘦肉精”案,在国务院公布的2002年全国10大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案件中排列第三。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现就该案报道如下: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14日,遵义某农牧研究所畜禽饲料保健厂负责

人突然接到经销商和重庆质监部门打来的电话,称该厂近期生

产的55吨猪饲料被当地质监部门查出每公斤含有0.14 mg国

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该厂立即将从浙

江购进的一批原料送到质监部门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这批价值

十六万多元的原料中含有“瘦肉精”。该厂即向遵义市开发区警

方报案。2002年7月15日,专案人员首先对浙江某饲料厂的销

售人员贾某进行传讯。据其交代,他销往遵义的“产品”是由杭

州正康饲料公司的吴胜、吴晓两兄弟提供的。7月19日晚,专案

组在杭州将吴晓抓获。但吴晓称这些原料是其哥吴胜从江西一

经销商手中购进的。8月6日,当吴胜从福建返回杭州时,被守

候多时的专案组人员抓获。警方当即从其私车中搜出大量伪造的浙江某化工厂的商标、防伪标识、合格证等物证。8月13日,专案组在上海将非法经营“瘦肉精”并销售给吴氏兄弟的犯罪嫌

疑人朱伟抓获。经审理查明:现年34岁的吴胜毕业于浙江农业

大学,其与弟弟吴晓合伙开办了杭州正康饲料公司。1998年至

2000年.吴胜为了牟取暴利,多次在朱伟处购得盐酸克伦特罗

(“瘦肉精”)稀释后掺入饲料原料中进行贩卖。致使遵义某饲料

· 医事法律·

厂生产的55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猪饲料险些流入

市场。经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有关部门检查,吴胜、吴

晓生产的饲料原料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

精”)。

一审法院认为:3名被告目无国法,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许可销售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

人吴胜、吴晓、朱伟分别被判处4年、3年零6个月以及3年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1万元。3名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讨论和建议

一、关于本案所涉及药物

“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属肾上腺素类兴奋剂,医学

上称为平喘药、咳喘素。主要中毒症状为腹疼、恶心、呕吐、抖

动、心动过速,但瞳孔正常。药物通过病人代谢、排泄以后,一般

没有很多的远期的副作用,不会复发。加入饲料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所饲养猪的瘦肉率。

二、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即违反国家规定,有

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

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46 ·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办

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

起施行)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

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l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行政法规滞后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定性

关于兽用药品,目前只有《兽药管理条例》,没有《兽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此类问题也无明确规定。当前

也没有一个法规来明确对肉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执法主体。虽

然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了饲料主管部门是

饲料行业的执法主体,但对肉、水产品检出违禁药物残留,依据

哪部法规来处理,哪个部门来执法,目前尚无定论。

(二)相关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

没有饲料生产和畜禽等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药品的速测方法标准及允许使用的主要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检测方法

标准。与国际接轨的饲料工业标准l本系相差甚远,饲料监测体

系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行政监管环节过多,部门职能职责交叉

据了解,瘦肉精从处方药变成毒猪肉,要经过5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瘦肉精的药

品生产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负

责;第二个环节是饲料企业,由农业部负责;第三个环节是养殖

企业和养殖户,也是由农业部负责;第四个环节是屠宰企业,由

经贸委负责;第五个环节是猪肉市场,由卫生监督、质量监督检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l期)

验检疫局和工商局负责。行政监管环节过多,部门职能交叉,造

成行政效能低下,行政监管运行成本过高,遇事推诿、扯皮 监督

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另外,目前屠宰企业只是对肉猪的病情和

疫情进行检测,至于是否含有瘦肉精,则不在检测规定之内。而

在最后一个环节消费市场的流通中,也只看有没有通过疾病疫

情的检验,不看是否对瘦肉精进行过检测: 与我们的管理漏洞

相对应的,是瘦肉精所带来的巨额利润。据农业部统计,如果要

养殖一头瘦肉型的猪,必须要从育种开始,其成本要比养殖普通

猪高出许多。而用瘦肉精把一头普通猪变成瘦肉型的猪,只需

要l0到20天的时间,成本只要8块钱,而净利则高达22块钱,利润率为275%。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暴利自然让一些养

殖企业、养殖户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和屠宰企业趋之若鹜:

四、建议

应尽快完善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运用gmp 和

haccp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从源头上、从生猪饲养

开始,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

可依”。尽快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促进水产养殖业可

持续发展。通过实施饲料安全工程,改善饲料监测机构的基础

条件。饲料安全是维护食品安全的前提条件,提高畜禽水产品的竞争力已成为我国畜牧水产业的主攻方向: 因此,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业,对于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农业

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体系,提高

饲料监测体系的整体水平,加快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饲料生产

体系。强化行政管理职能,简化行政管理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

率。

作者单位:贵州省公共卫生监督所,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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