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规范说明_防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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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都南岸防雷装置整改工作的情况说明
一、建筑物(外部防雷)整改依据:
1、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详见:(P27)4.4第三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避雷针),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避雷针)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二、建筑物(内部防雷)整改依据:
1、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详见:(P55)6.4安装和选择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1)6.4.1 电气和电子系统中,除在户外进入建筑物处,LPZOA或LPZOB进入LPZ1区,按本规定要求安装电涌保护器,在其后的配电和信号线路上应按本规范第6.4.4-6.4.8条确定安装与其调配和好的电涌保护器。
2、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详见:(P20)5.4.6、5.4.7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5.4.6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通讯线、各监控器的报警信号线,雷电防区交界处装设适配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2)5.4.7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报警主机及联动控制盘、火灾广播等,雷电防区交界处装设适配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三、关于防雷装置整改安装的相关法规及规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可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
2、《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第13条,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可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
3、《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验收规定》,建筑物防雷装置包括:
(1)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须设避雷带或避雷针。
(2)电源系统内部防雷装置须设电涌保护器Ⅰ级、Ⅱ级,电子信息系统须设电涌Ⅲ级保护。
(3)弱电系统内部防雷装置须设视频信号防雷保护装置;消防联动报警信号须设视频信号防雷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