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复习题_劳动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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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3.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没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4.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5.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集体协商:也称集体谈判,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定集体合同的行为。
7.集体合同: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公民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定的书面协议。8.就业保障制度:也成就业促进,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9.特殊群体: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粗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10.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训练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训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11.失业人员: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12.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3.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 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14.工作时间: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5.标准工时制: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16.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17.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8.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针对职工和未成年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20.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21.经济处罚:指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
22.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3.职工福利: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24.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25.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形式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26.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27.社会救济:又称社会救助,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 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8.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29.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填空:
1.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2.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3.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他是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4.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5.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6.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参加国际劳工大会需要有政府、雇主、劳工三方地表参加。机构主要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7.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8.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9.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劳动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10.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主要有: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和参与权。
1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13.我国〈劳动法〉第19条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14.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5.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16.工资的几种形式:计时、计件、奖金、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7.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供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8.经济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停发工资、降级。
三、简答题:
1.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①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③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①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全国;地方性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其管辖区内;民族自治区制订的适用于民族自治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②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③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那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那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随着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将不断扩大。3.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①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使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②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③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使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4.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①调整对象不同;②主体不同;③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5.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①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②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③两者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6.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①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②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题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其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平等,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③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7.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人单位;②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③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有偿性即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诺成性即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有实际的行为要件。④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8.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答: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效力不同;形式要件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法律特征:①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资源,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③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④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10.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
答: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特征:①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②职业起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③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11.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
性质不同。直接目的不同。实现的手段不同。12.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答: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特征:基本保障性。国家强制性。互助互济性。主体特定性。待遇的差别性。补偿性。社会福利性。
13.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答:属性不同。对象不同。费用负担不同。实施原则不同。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经营(管理)主体不同。受益人不同。
13、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者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①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而设计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②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③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④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⑤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社会保险是经常性、长期性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是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的。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14.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答:①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②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③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15.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联系和区别:答: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①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②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极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当然随着职工福利的社会化改革,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功能将逐步融合,即职工福利设施可以兼有一定的公共福利职能,公共福利设施也可以承担一定的职工福利任务。16.劳动争议的范围:
答: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17.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②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处理;③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