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知识_劳动法基本知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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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3、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

6、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7、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

8、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10、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

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

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裁、管理工作的机构。

14、劳务。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

1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6、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18、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

19、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20、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1、最低工资。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2、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

23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24、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

25、失业。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

26、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职业培训是一种定向性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27、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2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29、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0、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除就业保障、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3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3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33、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法律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34、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

35、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36、社会法。社会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劳动法就是这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

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

3、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

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4、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

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5、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区别:(1)当事人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2)内容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

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

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

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

8、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

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2)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解决争议。联系:基层调解与劳动仲裁都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仍可申请仲裁。

9、童工、未成年工

区别:(1)年龄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规定不同。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除国家允许的少数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工外,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联系:童工和未成年工都是未成年人,国家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10、劳动合同、民事合同

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和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民事合同主要是和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法规定,民事合同是由民法规定。两相比较,劳动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具体。(3)两者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

联系:劳动合同是从民事合同发展起来的一种合同形式,还保留着某些民事合同的制度。

11、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

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

1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

联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13、集体合同、职代会

区别:(1)权利(力)性质不同。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集体合同是行使劳动力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形式。(2)涉及内容不同。职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等五项职权;集体合同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3)维权力度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比职代会大。

联系: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职代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14、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

区别: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联系: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5、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联系:三者都从属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 16、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区别: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

联系:目前我国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相衡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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