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年审须知_贷款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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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卡 年 审 须 知
一、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应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持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原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贷款卡年审申请,领取纸质《贷款卡年审表》,并用U盘拷贝企业年审信息录入模板。企业财务人员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填写《贷款卡年审表》,所填写的纸质表格与信息录入模板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借款人准备好下列文件资料,连同填报好的《贷款卡年审表》及其电子文档一并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单位为元,保留到整数;报表须加盖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提供财务报表;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复印件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分别贴于指定位臵;
5、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发卡机构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1、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2、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3、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五、注意事项: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炭素笔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字迹工整,公章加盖清晰;
2、提交资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3、贷款卡年审日期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企事业单位应于9月15日前到发卡机关进行年审,不再另行通知,如有变动以刊登公告为准。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卡一律视为无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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