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长问责制_行政首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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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首长问责制
一、本制度是指对中心各科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部门行政首长责任的制度。
二、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三、中心各科室、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六)对本科室、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指使、授意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九)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人事部门形象的言论的;
(十一)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十二)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十三)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十四)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中心各科室、行政首长有本制度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五、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