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程_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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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程
一、总 则
1、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规程。
2、发生事故后,安全小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本规程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事故、固定资产事故等。
二、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三、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事故信息管理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挥相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如有伤员应第一时间送至医院医治。
2、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3、事故发生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会议,指定事故负责人,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者,及整改措施等,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也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死亡事故
1、发生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后,安全负责人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事故调查
1、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2、事故发生后,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3、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3.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3.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3.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七、事故处罚程序
详见:《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