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_河北工业大学优秀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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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两周内未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2学时计算,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20学

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自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1.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

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重新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绩,允许申请重新学习。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

第三十六条 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相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根据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外语类(或部分)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特点,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上述专业接收转专业名额,拟转入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学生入学一年后,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参加选拔考试,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二)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入校同意,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绩证明及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由拟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接收,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入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二)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三)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

(四)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安排。

第四十六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认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三)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院根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及时通知学生因培养计划变化、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学、试读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二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70学分的;三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20学分的;五年制本科,四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50学分的。本款所指学分不含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两周内不按规定办结学籍变动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退学的学生,对其不是一种处分。

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七天视同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二)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

1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对本专科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学籍变动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其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本科毕业班学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对预毕业的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预毕业生,由学院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议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外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

(二)留校察看未到期的。

第六十五条 结业生可在结业日期后本校下一学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全部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本科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后且留校察看处分如期解除可换发毕业证。

经回校重新学习或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考核仍不及格者或逾期不重新学习、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者,以后不再安排重新学习和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3

2010级以前的各年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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