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_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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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2010年06月25日 星期五 07:08 P.M.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1元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四川省2010年-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0年05月11日 星期二 09:59 A.M.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陈四虎律师【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谢谢】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0]5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四川省上一年度【2009年度】各项指数【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2008年度12633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2008年度4121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2008年度9679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2008年度3128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2008年度24725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2008年度24691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月工资=23191元/年÷12月=1932.58元/月
日工资=1932.58元/月÷21.75日=88.85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10857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1085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0857元/年× 5年=5428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4141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414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4141元/年×5年=20705元
根据【川高法民一[2010]5号】最新修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6、2010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目
2010年度平均工资(元)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
(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
(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
(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
(十六)教育 34,12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