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_劳动保障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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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讨论稿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所制定的各种劳动保护法律规范的总成,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顾名思义,其目的是化解劳动风险,预防劳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具有保障生存的作用,而劳动者安全卫生则是其前提条件;劳动者个体的健康,涉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工业风险是指工业劳动过程中人的因素(如管理、操作瑕疵等)或者物的因素(如生产工具、场所等固有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所含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随着工业劳动的社会化,劳动者所面临的主要威胁也由农业社会时代的自然风险转变为工业社会时代的工业风险。安全卫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需求,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随着生产自动化、产业化、规模化的迅速提高,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现状
1、事故总量大,从1996年到2006年近十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
2、特大事故多。2001年到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73起,平均每年发生15起;
3、职业危害严重。据统计,每年新发尘肺病超过1万例,农民工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
4、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四、我国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历程
1993年11月,苏维埃政权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增设新机器、工作服及其他保护用品、体格检查等。
1942年,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列章规定“安全与卫生问题”。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1年,国务院颁发《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使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设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立法,使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2002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
五、义务主体
首先,国家即政府,其劳动保护职责具体包括:
1、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及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4、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其次,用人单位,其依法承担相应的劳动保护义务:
1、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建立和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4、警示、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最后,劳动者,其既是劳动保护关系的受保护者,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1、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工具;
3、对本单位安全卫生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六、法律责任的承担
1、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建、关闭
4、予以降级、撤职处分
5、承担赔偿责任
6、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完善
1、统一整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方式没有适时的调整,安全卫生管理的水平仍取决于企业领导者素质和对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在许多企业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在企业转机建制过程中约有30%的企业把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视为非生产管理部门,机构调整中削弱了安全管理。有的企业撤并了安全管理机构;有的虽保留了安全管理机构,但人员大量减少;有的企业没有赋于安全管理机构必要的职权,缺乏权威性,难以承担繁重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安全机构的撤并,人员的减少,使本来就不太完善的安全管理更加脆弱。
在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中,尤其是一些村办企业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制度极不完善;有些企业虽有一些制度,但形同虚设,贯彻落实不力,这些企业基本上停留在初级管理水平。一些乡镇企业经常处在制度有漏洞、管理不到位、设备有缺陷、隐患随处见的状态。在现场检查中,电器设备缺壳少盖、绝缘不良、高速运转部位无防护罩等,可以说是不少乡镇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通病。
2、增加投入劳动安全卫生资金,杜绝隐患
为了保护改善国有企业劳动条件的资金,国务院曾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发行中提取10%到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如能坚持这样做,用不了多少年我国企业劳动条件必然会有一个很大的好转。但新的会计制度取消了这个规定,导致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措经费投入逐年减少,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企业中微利或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绝大多数亏损企业均无力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也无力为职工做定期的健康检查。
许多乡镇企业,由于受到资金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采用就地取材、因陋就简、土法上马、逐步改造的发展形式,使用一些陈旧或淘汰的设备,设备带病
运转,超负荷使用情况严重。有的企业虽然安装了防尘、防毒和安全防护设施,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3、促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安全素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素质偏低,是一些企业管理、经营者和职工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管理经营者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知之甚少,在执行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一些领导者整天忙于抓生产、谈业务,在安全与效益之间,把经济效益视为重中之重,忽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隐患严重不治理,违章指挥。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贫穷地区的打工者进入了工业企业,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安全生产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低下。一些企业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上岗安全培训,工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对违章作业没有严格禁止,致使事故不断发生。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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